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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律师:征地拆迁时的这些基本程序中的要求你注意了吗?

更新:2019-03-14 09:27 浏览:1次
凯诺律师:征地拆迁时的这些基本程序中的要求你注意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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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拆迁、土地征收近两年给社会带来的影响非常大,引发的社会群体性事件也非常的多,之所以会出现这些问题,其中最根本的原因就是拆迁方明知故犯、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投机取巧采用违法征收的行为所导致。

  在征收过程中,我们看到了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就是很大一部分人拿着少量的补偿款,以及安置补偿款在外流浪、租房过日子,拆迁之后本以为可以咸鱼翻身,但没到拆迁之后反而让被征收人陷入了困境。因此,作为被征收人应该要知道征收程序中所有的要求,才能找到他们的违法点。

  一、实施征收的要求

  凯诺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如果房屋被纳入到了征收的范围之类,那么就应当要符合国民经济的发展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专项规划的要求。

  如果是打着其他征收的性质或是目的话,那么很有可能就存在违法行为。

  二、征收公告发布的要求

  当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时候,征收方应当及时的向被拆迁户予以公告,其中公告内应当附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同时在公告内应当要告知被征收人具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等相关权利的内容。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予以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意见。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安置补偿方案的制定要求

  1、拟订机关必须是市、县政府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实施拟订;

  2、拟订根据必须要以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拟订。

  3、其次安置补偿方案内容中必须有被征用土地的情况,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等。

  4、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这是征地过程中的第二个重要的公告,《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没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方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5、关于听证,根据国有土地资源部2004年1月9日颁布、2004年5月1日实施的《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在拟定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报批之前,征地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对于听证权利,简单易懂的来说就是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听取意见有好多种,比如调查、开座谈会以及走访等。通过听证会,能够从程序上保证公平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其期限是不得少于30日

  在被征收人提出意见后,相关部门必须要进行论证,然后合理的作出补偿决定。

  四、房屋面积测量调查统计结果的要求

  房屋测量调查这一环节至关重要,拆迁方在对房屋的权属以及区位、用途、房屋面积等调查登记之后,应当向被征收人公布相关情况。

  五、选择房屋评估机构的条件

  房屋评估机构是征收方与被征收人协商选定的。不是拆迁方自行选定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选定评估机构时可以采取听证会的方式进行“推举式”的选定。当双方的意见无法达成一致时,可以使用“抽签式”的方法由拆迁管理部门从待选的评估机构中抽签选定。被拆迁人对原评估经申请复核仍存在异议时,可以从具有相应资质并已公示过的评估机构中自行选择,依据相同标准重新评估。

  六、拆迁必须是符合先补偿、后搬迁的要求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中明确规定,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

  拆迁涉及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而且补偿又是拆迁的关健,必须要遵循“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必须要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来实施,先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之后再搬迁。这也是为了避免房子被拆之后拿不到补偿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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