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事项
1.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从
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选择
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
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
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
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
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2.为最大程度释放减税红利,个
体工商户今年前几个月已就经营所得
预缴税款的,也能享受税收优惠。具
体办法是,按12号公告应减征的税款,
在《公告》发布前已缴纳的,可申请退税;也可
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在
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12号公告发布之日前已
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政策来源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干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
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