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项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办理、换证、延期、年审(年报)
咨询顾问:杨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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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9日上午,广电总局发布 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换证工作的通知(详见广电办发[2019]20号文)
众所周知,不管拍电影、网剧还是传统电视剧,制作机构都需要一个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在此基础上可以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是两年,每年广电总局都会对各持证机构的业绩进行审核,而2019年的审核和换证工作已经开始,审核不合格的机构将不予换证并撤销其节目制作经营许可。以下是《通知》重要内容摘要:
1.换证范围
(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持证机构;
(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持证机构;
制作机构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属于此次换证范围。
2.审核内容
(一)执行广播电视行政法规、规章和总局有关规定的情况;
(二)节目制作、代理、交易、出口等制作经营业绩情况;
(三)贯彻落实《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管理的通知》(广电发〔2018〕60号,以下简称“60号文件”)的情况;
(四)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153号,以下简称“153号文件”)的情况;
(五)根据法律法规需要审核的其他情况。
3.审核流程
(一)网上填报换证申请2019年2月15日前,全国所有申请换证的制作机构自行登录总局填报申请材料
(二)管理部门审核(总局和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分别对所辖机构进行审核,并依据审核标准作出结论。同时,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需于2019年3月5日前,将材料报送总局政务服务大厅)
(三)总局汇总公告(2019年4月向社会通报换证结果)
4.发证机关
由于机构改革,在此次换证工作中,《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统一变更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或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发证机关统一变更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以上许可证有效期均统一调整为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
5.不予换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常见情况
(1)制作、经营内容导向偏差、低俗庸俗、社会广泛差评、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节目;
(2)以各种方式租借、转让、出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3)制作、经营或向境外提供含有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
(4)含有境外资金背景或吸纳境外资金;股东中有境外机构或人员;
(5)未经批准擅自将节目销售出境或送境外参加展示展映活动;
(6)两年内未开展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对于发证日期在2018年1月1日之后的持证机构,不做制作经营业绩要求);
(7)违反60号文件相关规定,参与违规买卖收视率或参与收视率造假等;
(8)违反153号文件相关规定,未按要求规范、及时缴纳税款等;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