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委托创作合同纠纷案 (2017)川0191民初11255号
成都某科技公司A受托为B公司开发一套无人超市系统,开发费总价8万元,付款条件为:预付5万元,交付时支付2.5万元,验收合格支付尾款5千元。B公司提出系统验收不合格,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A公司退还已收取的7.5万元。A公司委托肖任梅律师代理本案,本律师策略是提起反诉,要求A公司支付尾款5千元。
本案属于知识产权案件,本律师对本案所涉无人超市系统的参数、要求、商品扫描通过的时数跟A公司程序员进行详细的沟通和了解,并且现场查看无人超市系统运行情况。委托开发合同对商品扫描通过的时间数没有明确的要求。本案原告的主要证据是QQ聊天记录和电话录音。因为QQ聊天记录是双方通讯往来的载体,对双方互有利弊,我方认可该证据三性,QQ聊天记录证明A公司已经交付开发系统,虽然有问题但是进行了改善调试,在合同约定的5天异议期内,B公司并未提出任何意见,应视为验收合格(请特别留意合同中的:逾期视为验收合格条款)。本律师代理的A公司当庭将开发的无人超市系统(备用样机)直接搬上法庭,在法官面前进行的演示,系统能够准确扫描商品,虽然时间并没有网络上传言的那么块(网络传言并非行业规定),但是符合合同的约定,能实现合同目的。以此证明,B公司主张解除合同,无论是约定解除还是法定解除理由均不成立。既然A公司交付的开发系统符合合同约定,B公司应按照约定支付尾款5千元。
本案双方僵持不下,经法官调解,双方均撤诉处理。此案撤诉,从某种程度证明了本律师代理的A公司的胜诉。知识产权案件,需要律师全方位跟技术员了解系统或软件或产品的运行逻辑,基本参数,影响关键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