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公司业务范围:
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经营以下担保业务:(一)贷款担保;(二)票据承兑担保;(三)贸易融资担保;(四)项目融资担保;(五)信用证担保;(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兼营业务:(一)诉讼保全担保;(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其他履约担保业务;(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此外,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
PART.1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的条件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近2年无违法
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近2年在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二)5000万验资
有符合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资金来源不得为借贷资金),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三)董监管人员
拟任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四)制度文件
有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必要的内部组织机构和企业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PART.2
融资担保公司发起人(股东)要求
1、第 一大股东必须为企业;
2、资产负债率不高于50%;
3、近2年连续赢利
4、近2年无违法记录
5、入股资金溯源
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PART.3
融资担保公司其他出资人要求
自然人出资人
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知识;收入状况良好,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无犯罪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
企业或社会组织作为出资人
必须合法设立且出资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或犯罪记录;近2年的财务状况良好,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PART.4
备注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
(二)发放贷款;
(三)受托发放贷款;
(四)受托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非法集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