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资格
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全国范围内经营保险业务的,应当具有与所从事业务相适应的保险经纪人员,保险专 业代理公司的保险经纪人员不得少于五十人,保险经纪公司分支机构的保险经纪人员不得少于二十人;
(二)在本省范围内经营保险业务的,应当具有与所从事业务相适应的保险经纪人员,保险专 业代理公司的保险经纪人员不得少于三十人,保险经纪公司分支机构的保险经纪人员不得少于十人;
(三)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
(四)和保险公司签订委托合同;
(五)保险专 业代理公司应当对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有关业务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应当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申请与批准程序
申请设立保险专 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资本金或者出资验资证明;
(三)营业执照;
(四)高 级管理人员的资历证明;
(五)从业人员的名单、简历和基本情况;
(六)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设立保险专 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的,除前款规定以外的材料,应当提交设区的市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