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汇算清缴对象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居民个人从境外取得的所得、非居民个人从境内取得的所得,以及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非居民个人的境内所得,应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汇算清缴时间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三、汇算清缴地点
居民个人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四、汇算清缴内容
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是指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5000元每月)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不计入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包括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5000元每月)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综合所得年收入额:是指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的年收入额。
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经营所得的年应纳税所得额。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是指对纳税人取得的经营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
经营所得年收入额:是指经营所得的年收入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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