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当地时间12月19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就《gpx国际轮胎公司和河北兴茂轮胎有限公司诉美国政府案》(下称“工程轮胎诉讼案”)做出判决:在非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财政援助不能够被认为是补贴,“反补贴法律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不适用”。
“受益的将不仅仅是河北兴茂,以及涉及到工程轮胎出口的10多家企业。过去5年来,美方向中国所发起的30多项反补贴调查案例,都需要纠正。”12月20日,此案中方代理美国温斯顿律师事务所律师黎宇指出。
反补贴税不适用中国
“美国商务部‘双反’使用的法律判断并不谨慎”
12月20日,双钱股份(600623)法律事务部总监孙泳表示,“我个人的看法,这次打赢至少说明我们轮胎企业争取的权利合法,也从侧面说明,美国商务部‘双反’使用的法律判断并不谨慎。”
2007年6月,美国厂商titan联合工会工人提出申诉,要求对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2008年8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肯定性损害终裁结果:倾销税率上河北兴茂28.69%、贵州轮胎5.25%、天津联合8.44%,三家企业的补贴幅度分为14%、2.45%、6.85%;其他23家单独应诉企业12.58%,未应诉企业惩罚性税率仍为210.48%。
河北兴茂及其美国母公司gpx不服这一结果,随即委托温斯顿律所进行申诉。
在“双反”调查中,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针对不同类型的不公平贸易。反倾销旨在调查外国出口商是否在美国以不公平的低价销售涉案产品;反补贴案旨在调查外国出口商是否获得所在国政府给予的违规补贴。
“我们一开始抗辩时就提出两点,一是按照24年前著名的乔治城钢铁案,反补贴法律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并不适用,一是美国政府(商务部)未能合理解决‘双重计算’问题,应撤销反补贴法令。这两点也正是中国政府一直强调的。”黎宇表示。
2010年9月18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cit)就该案做出判决,反倾销调查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反补贴调查适用于市场经济国家,对中国的“双反”属于双重惩罚税率,“是不合理且非法的”。但这一阶段性重大胜利,引发美国商务部不服,这场旷日持久的国际官司诉至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效应:30多起反补贴调查无依据
“上诉法院已经从立法和根本上否认了商务部(反补贴)的法律基础”
此次上诉法院则在裁决结果表示:我们肯定一审法院cit (2010年9月18)的裁决,但是出于不一样的理由。
“我们认为美国国会通过1988年和1994年两次对反补贴法律的修改,已经批准了之前行政机关和法院作出的解释:非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财政援助不能够被认为是补贴,因此,反补贴法律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不适用。”判决书称。
胜诉意味着,不管过去、现在或是将来,在同一法理基础上,美国商务部未来对中国进行任何行业的反补贴调查都是非法的。
黎宇向记者表示:“因为上诉法院已经从立法和根本上否认了商务部的法律基础,过去30多个反补贴案子,都应该获得相应的纠正。”据其分析,如果相关应诉企业处于即将起诉至cit阶段,则可进入暂停;已经结案正在执行反补贴关税令、或企业没有上诉的企业,可通过“情势变更复审”,向美国商务部要求撤销法令,退回此前已经缴纳的反补贴税,如果美商务部拒不执行,企业可以马上上诉;正在进行中的调查,如气瓶管、光伏电池等美国正在发起调查的几个案子,无论原审还是复审,都应该终止反补贴调查。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场轮胎业的官司,在进入二审阶段时,美国钢铁企业请了4家顶级律师事务所,要求作为利益影响的第三方,参与审理过程。其如此积极在于,该案影响长远,一旦确定,所有的反补贴调查都将变得无法可依,而钢铁恰恰是中美之间贸易摩擦的另一重灾区,从无缝管、管线管、钢绞线、钢格栅板、钢丝层板、钻杆等等,目前均深陷美方发起的“征税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