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办理流程
1.企业向当地的文化局申请《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2.演出管理经办人负责受理辖区内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并对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主管演出局领导
3.主管演出管理经办人根据局领导意见作出批准与不批准决定
4. 批准的,颁发证书,申请人领证。
营业性演出许可办理材料
1、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如果是已成立公司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章程、验证报告)
3、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最少3名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中国演出家协会颁发的演出经纪人资格证)
5、地址证明材料
一般办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审批时间在20个工作日之内,证件的有效期是2年,在证件快要到期时的前30天去办理续期,不然就要重新申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