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明确:各单位和人民群众都不得损坏通信光缆线路设备或有危害通信安全的行为。
(1)不准在光缆线路左右五十米范围内进行爆破、堆放易燃易爆品或设置易燃易爆仓库。
(2)不准在埋有地下光缆的地面上进行钻探、堆放重物、垃圾、矿渣或倾倒含有酸、碱、盐的液体。在埋有地下光缆的地面上开沟、挖渠,应与部队通信部门协商解决。
(3)不准在光缆线路两侧各二米范围内建屋搭棚,不准在光缆线路两侧各五米的范围内挖沙取土和设置厕所、粪池、牲畜圈、沼气池等。不准在市外光缆线路两侧各二米、在市内光缆两侧各一米的范围内栽树、种竹。
(4)不准在危及电杆、拉线安全的范围内取土,不准在架空线路两侧建屋搭棚。
(5)不准在水线光缆路由上游100米、下游150米内挖沙、推土。
在通信线路沿线附近建筑施工、筑路、兴修水利、农田建设、植树造林、砍伐树竹、运输超高超大物件、架设线路、敷设管道和进行水下作业等,如有可能危及通信线路安全,应事先取得部队通信部门同意,并采取技术防范措施以后方可动工。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369条:
“过失破坏军用光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破坏军用光缆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待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解读按新的刑法修正案,过失损坏光缆应追究刑事责任)“战时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光缆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ps:废品回收部门不得收购盗窃分子出售的通信线路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