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中认英泰 徐习萍
前几天,碰到了一个锂电池产品,咨询UN38.3测试。这个产品的电芯,也是在我们实验室测试的UN38.3,因此初期询问时,照例,按照电池规格,给到了报价,拟定合同,顺利得很假。
等到把产品测试需求,给到了实验室,我就迎来了工程师一盆冷水(经常的):”这个测试不了,这个出来的是交流电。”
赶紧让客户提供产品规格书,产品内部结构:将电池组并联后,再通过逆变器,,输出恒定的交流电压,且只有AC电。这个产品类似于TESLA的POWERWALL系列。
而测试UN38.3,是需要对测试品进行充放电循环处理、测试项目完成后,测试电压下降值的,但这些都是在“直流电”前提下,才能进行。设备出来交流电,就做不了。
本着“能做尽量做”的销售思路,想到说,那能否把这个产品,看作是一个将交流电,逆变成直流电的”设备“呢?如果判定为”设备“,那么,是可以对电池包进行测试的。
答案是:也不行。
产品在做完UN38.3测试后,客户会要求做运输鉴定书,而运输鉴定机构对于此产品的判断,必须和实验室保持一致,否则会出现做鉴定时,不承认UN38.3报告的情况。
好,继续询问鉴定机构,DGM鉴定专家,对于这个只输出交流电的产品,讨论了一下,*终判定,还是按照UPS电源(965类别)判定,不能当作”设备“。那么就回到了一开始,测试整个产品,就无法进行下去(AC电)。
但是,这时候,鉴定机构给了一个补充说明,也是这个补充说明,让产品测试成为可能:即UN38.3的.2.2(c)条款,一个电池组被重新判定为新的型号,要符合(a)或(b)或者(c)导致任何试验不符合要求的变化。“(a)和(b)都是关于电池组的变化,可以忽略,而(c)要求,上面我们提到过,这个产品是电池组+逆变器+外壳,那逆变器和外壳,在内部电池组保证安全的情况,可以判定为,”运输过程中,不会影响电池组安全“。因此,可以将这个电源产品等同于内部电池包,用测试内部电池包,来代替测试整个设备。
问题解决。
所以,对于输出AC交流电的UPS产品,内部结构图的提供至关重要,这会影响到对于整个产品的定性判断以及测试进行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