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公司设立条件: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名称中的行业用词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字样。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单位外,单位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基金公司设立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公司监管是说监管部门采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基金市场上参与者行为进行的监督与管理。基金公司监管相对于维护证券市场的优异秩序、加强证券市场效率、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均具备关键意义,是证券市场监管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基金公司设立标准审核标准:基金公司设立审核管理主要包括以下五类:基金公司的设立审核、基金公司关键事项变更审核、基金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审核和基金公司股权处置监管。
基金公司设立核完名字最快的话要两个星期左右,因为各个区的工商局标准有所不同。基金公司设立标准原则:咱们国家对基金公司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管理。这是因为:基金公司是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用者,基金收益的优劣程度取决于基金管理人管理采用基金资产的实力,因此对基金管理人的准入条件及任用资格做出严格限定,这样才能够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每个国家或地区对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审核都具备不同的标准。在咱们国家,申请成基金管理人的机构要具备完全的资金水平及优异的信誉,具备经营、运营基金的硬件条件(如确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等)、专门的人才及明确的基金管理计划等,且按照有关证券投资信托法规,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取得基金管理人的资格。
基金管理型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少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金(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少于3000万元。基金型单位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少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金(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少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