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公司设立条件:名称应合乎《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用“投资基金”字样。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字样。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单位外,单位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基金管理型公司的注册资金(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3000万元。
基金公司设立规定审核规定:基金公司设立审核管理主要包括以下五类:基金公司的设立审核、基金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核、基金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审核和基金公司股权处置监督管理。基金公司设立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公司监督管理是指监管部门运用法律的、经济的以及必需的行政手段,对基金市场上参与者行为进行的监督与管理。
基金公司监督管理对于维护证券市场的很不错秩序、提高证券市场作用、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均具有重大意义,是证券市场监督管理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基金公司设立规定原则:我国对基金公司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管理。这是因为:基金公司是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用者,基金收益的优劣取决于基金管理人管理运用基金资产的实力,因此对基金管理人的准入条件及任命资历做出严格限定,这样才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每个国家或地区对基金管理人的资历审核具有不同的规定。在我国,申请成基金管理人的机构要具有完全的资本能力及很不错的信誉,具有经营、运营基金的硬件条件(如稳定的场所和必需的设施等)、专门的人才及明确的基金管理安排等,且依照有关联证券投资信托法规,经政府有关联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赢得基金管理人的资历。
基金型单位注册资金(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金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保证全部到位。基金公司设立核完名字最快的话要两个星期左右,原因是各个区的工商局规定有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