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六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和工作场所;
(三)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办理大致所需要的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公章;
3.全档(开立至今的全部档案,可用CA调取);
4.法人简历、法人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户口所在地的开具,一个月内有效),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三名主要管理人员的身份证、、简历及业绩证明;
6.办公地址房产证复印件及租赁合同复印件;
7.全体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如涉及到多级股东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办理大致流程:
大致的流程基本上就是网上申报——现场递交——领取证件,记得每年按时做年报,两年后需要及时换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