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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公司注册条件高管变跟

更新:2024-11-17 07:02 发布者IP:112.54.132.80 浏览:0次
私募公司注册条件高管变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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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初次明确了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的界定标准



中基协此前《登记须知》等自律规则和原清单中均有“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相关表述,但从未说明判断主要出资人的明确标准。实践中亦存在较大争议,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对于主要出资人的认定标准从“持股50%以上”到“实际控制”,五花八门、不一而足。



此次《2022版清单》对于冲突业务许可证明文件申请材料的要求中,初次明确申请机构的主要出资人系指“出资比例≥25%的出资人”。明确主要出资人的范围,其重要的意义在于能够确定“从事或曾经从事冲突业务”的小股东究竟要把股权比例压低到多少,才能参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这对于明确预期,减少登记审核的不确定性,降低登记服务机构执业风险等方面大有裨益。



笔者认为,在中基协未特别说明的情况下,《2022版清单》其他部分以及其他自律规则中关于“主要出资人”的表述,均可参考此次《2022版清单》规定的“主要出资人”识别标准。



四、对冲突业务建立更详细的限制性规则,并初次建立“冲突业务静默期”规则



此前《登记须知》仅规定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申请机构自身曾经从事过或目前仍兼营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业务的情况下,中基协才会不予办理登记。但中基协在“窗口指导意见”中早已将这一规则延伸至实际控制人及高管人员。《2022版清单》对“窗口指导意见”进行整合和内化,明确了如下规则:



(1)申请机构自身不得从事冲突业务;



(2)申请机构关联方从事冲突业务的,需持有许可;



(3)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不得曾经从事或目前实际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但是出资人、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放宽至近5年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



(4)高管人员近5年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



此次《2022版清单》针对冲突业务建立了详细规则,并创造性地针对自然人设置了5年的“冲突业务静默期”,仅要求其近5年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相对放宽了对自然人过往从事冲突业务经历的审核尺度。



五、对申请机构及其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的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提出了更高要求



根据原清单,申请机构在申请登记时仅需披露其自身存在的相关诚信信息情况,《2022版清单》不仅对需披露的诚信信息内容进行了变更,而且对申请机构的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提出了同样的要求。



《2022版清单》公布实施之前,基金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要求主要由中基协2022年5月10日发布实施的《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进行规定,存在不良诚信信息的相关人员将无法取得从业资格(详情见本所2022年5月16日文章《



值得一提的是,《2022版清单》规定,在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存在严重不良舆情、经营不善等重大风险问题时,中基协可以采用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加强问询等方式进一步了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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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在私募基金投资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2、操作风险。基金相关机构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

3、不可抗力风险。若遭遇不可抗力,证券市场的运行将遭受严重影响,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4、法律法规、监管政策、业务规则风险。本基金存续期限内,立法机构、监管机构、行业协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可能对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管政策、行业规定、自律规则、业务规则等进行调整、修订、增删、废止、解释,或发布新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管规范、行业规定等,则本基金合同及相关基金运作规则可能需进行相应的调整,可能对投资者权益产生影响。就上述对基金合同或基金运作规则的调整,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有权实施,基金管理人应将调整事项和内容及时通知基金投资者。

5、本基金可能面临其他不可预知、不可防范的风险。

管理费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就其向投资人提供的资产管理和投资咨询服务而向投资人定期收取的费用,可以简单理解为管理人对私募基金提供管理及其他服务的对价。

管理费如何收取?计算依据是什么?与其他发生的费用如何划分?有什么调整机制?GP与LP之间如何对管理费进行博弈?

深入分析后会发现,管理费并没有想象的那么简单。

本文参考了数百份私募基金协议,选取其中有代表性的条款进行比较和分析,以期能为GP与LP带来参考与借鉴。



一、基金费用

以承担对象划分,私募基金运营过程中的费用包括由基金承担的费用和由管理人承担的费用。

有限合伙企业应直接承担的费用包括与有限合伙企业之设立、运营、终止、解散、清算等相关的费用,包括:

(1) 有限合伙企业之设立和募集的相关费用;

(2) 有限合伙企业之财务报表及报告费用;

(3) 有限合伙企业之会计、审计、顾问、律师费用;

(4) 所有因对拟投资项目公司的投资、持有、运营、出售而发生的法律、审计、评估及其它任何费用,其中能由拟投资项目公司承担的,普通合伙人应尽可能使拟投资项目公司承担;

(5) 组织合伙人会议发生的合理费用;

(6) 税收和收费;

(7) 托管费、运营服务费;

(8) 管理费;

(9) 诉讼费和仲裁费;

(10) 其他未列入上述内容,但为有限合伙企业利益而发生的合理费用。

由管理人承担的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费用,包括:

(1) 人事开支,包括工资、奖金和福利等费用;

(2) 与普通合伙人相关的办公场所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通讯费、办公设施费用;

(3) 其他日常行政事务费用;

(4) 普通合伙人的雇员完成合伙企业投资管理相关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如差旅费、招待费等。

可以看出,私募基金承担了包括管理费在内的大部分费用,而管理人承担的费用实际可以由管理费覆盖。

因此,列出管理人需要承担的费用,目的在于避免对私募基金重复计算费用。

实际操作中,管理人可在应收管理费的额度内指示有限合伙直接支出该等费用,并以之抵扣应付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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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晨集团主营业务范围资产管理和投资银行范围包括:量化对冲基金、期货、证券投资基金、新三板上市服务、新三板及A股定向增发、四板上市服务、股权项目尽调顾问以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独立第三方私募基金管理人服务大型平台等金融领域,中晨集团核心创始人团队是中国证券市场以及股权市场上早参与量化投资和投资银行的专业人员。拥有私募证券牌照以及私募股权牌照,对私募管理人从成立至产品发行以及公司运转全流程非常了解,汇聚了这方面顶尖的人才。公司具有全面准确的金融市场信息服务、顶尖金融机构的广泛而深度合作,经验丰富的投研团队、成熟的管理系统,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量身定制的金融产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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