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第23条规定了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情况可以分为横向穿透和纵向穿透。
横向穿透
是指关联公司之间存在财务混同、业务混同、人员混同、场地混同、资产归属不清等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认为各公司之间不存在独立的边界,从而要求各公司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突破了原本以注册资本金为限的责任承担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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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向穿透
是指股东与其控制的公司之间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那么股东可能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同样突破了原本以注册资本金为限的责任承担原则。
举个例子
假设王员外100%持股一家公司,公司注册资本金为10万。有一天,该公司负债1个亿。如果王员外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那么他可能需要承担1个亿的责任。这就是纵向穿透的典型例子。
财务混同
是指关联公司之间的财务管理失去独立性,导致财务信息混淆、资金随意调拨等。要界定财务混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1. 财务信息混淆:关联公司之间的财务报表、会计凭证、银行流水等财务资料无法明确区分,或者存在相互篡改、伪造的情况。
2. 资金随意调拨:关联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频繁且无合理商业目的,如无偿借款、资金挪用等。
3. 共享账户:关联公司使用同一银行账户或多个关联账户进行收支,导致无法区分各公司的资金流动情况。
4. 成本费用分摊不合理:关联公司之间的成本费用分摊未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导致部分公司承担过多或过少的费用。
5. 收入转移:关联公司之间通过虚假交易、价格操纵等手段,将收入从一个公司转移到另一个公司,以实现逃bishui收或债务的目的。
6. 对外担保和债务承担:关联公司之间互相提供担保或承担债务,导致责任不清。
要避免财务混同,关联公司应建立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时,加强内部监督和控制,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分配。在实际操作中,审计机构和税务机关也会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审查,以判断是否存在财务混同的情况。
穿透条款的巨大威力
穿透条款在新《公司法》中的引入,对于打击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具有重要意义。穿透条款的巨大威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强化债权人保护:
穿透条款明确规定,在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况下,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有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股东通过设立多个公司来逃避债务。
突破有限责任原则:
传统公司法规定股东的损失最多为其投资的注册资本金。然而,穿透条款的实施使得股东可能面临超出注册资本金的赔偿责任,从而突破了有限责任原则的限制。
防止风险隔离:
穿透条款针对的是股东利用多个公司进行风险隔离的行为。通过穿透条款,法院可以认定关联公司之间存在财务混同、业务混同等情形,从而要求各公司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打破原有的风险隔离机制。
提高违法成本:
穿透条款的实施提高了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违法成本,使得股东在从事此类行为时需要更加谨慎,从而起到预防和遏制违法行为的作用。
促进企业合规经营:
穿透条款的实施促使企业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关联交易,确保公司的合规经营。这对于提高企业的整体竞争力和市场信誉具有积极意义。
总之,穿透条款在新《公司法》中的引入,对于保护债权人利益、打击违法行为、促进企业合规经营等方面具有巨大的威力。企业及其股东应当充分认识到穿透条款的重要性,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企业的合法合规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