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通常认识不同,法定代表人并无管理上的实权,其权力主要来源于所依附的职位本身。法定代表人制度也旨在解决法律行为效果归属问题,而非公司内部管理问题。但是,现有部分规范将法定代表人推定甚至视为公司主要责任人,法定代表人其实承担远超其收益的风险。《公司法》(2023)新增规范一定程度上起到缓和此种矛盾的作用。
一、法定代表人的风险
(一)法定代表人承担过错责任
法定代表人有过错情况下,理应承担责任,例如:
1.越权代表造成公司损失,公司向其追偿(新公司法第11条);
2.作为董高职务侵权,直接承担责任、或公司承担替代责任后向其追偿(新公司法第191条);
3.违反董高忠实义务(利益冲突)或勤勉义务(合理注意),承担对公司的赔偿责任(新公司法第180-188条);
4.协助股东抽逃出资的共同侵权责任(公司法解释三第14条);
5.破产清算期间承担清算责任,人身自由和就业受限(破产法第15条);
6.破产清算期间因过错导致责任财产减少的赔偿责任(破产法第128条);
7.妨害民事诉讼,法院对主要负责人罚款、拘留、追究刑事责任(民诉法第113-120);
8.在单位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时,承担刑事责任(刑法单位犯罪各条款);
9.在单位违法行为中,有过错的主要负责人承担行政责任(见于各行政法律)。
(二)法定代表人直接承担责任
上述(一)情况中,法定代表人存在过错,有可归责性,承担责任自不待言。但是,亦有部分规范在不考虑法定代表人过错情况下直接将其列为被处罚人或被执行人。
1.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被限制高消费
被执行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且存在6种法定情形之一的,应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法院对失信被执行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进行记载和公布。法院将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不得有9种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最高法失信名单规定第1、6条、最高法限制高消规定第1、3条)
2.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法定代表人被限制出境
被执行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法院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部门,限制法定代表人出境。(民诉法第266条、出入境管理法第12条、民诉法执行程序解释第24条)
3.公司欠缴税款,法定代表人被限制出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4条)
二、法定代表人的自救方式
(一)新《公司法》规定,法定代表人辞任公司职位,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董高与公司间存在实质上的委托关系,双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权(民法典第933条、公司法解释五第3条、指导性案例10号)。法定代表人身份依附于董事、经理等职位,并不具有直接解除委托关系的权利。以往由于缺乏相关规范,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经理辞任时,新法定代表人的人选、登记信息变更经常成为悬置的问题,造成内部管理僵局,也引发外部表见代表、诉讼代表人缺失等情况。
《公司法》(2023)新增第10条规定,法定代表人辞任公司职位,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须在30日内确定新人选。即法定代表人辞任采意思主义,为单方法律行为,具有形成权性质,一经作出表示即产生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的法律后果。新规范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相关领域积累的问题。
但是,新规并非完整周延。第10条仅规定了行为模式,未明确法律后果:即假设公司没有在30日内确定新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情况下,将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对此,一方面可寄希望于最高法整合、出台新司法解释予以回应,另一方面基于现有规范观察,公司也有动机主动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可能的理由有以下几点(当然,也是法定代表人劝说公司涤除登记的理由):
1.法定代表人内外不一致情况下,极易引发表见代表,造成公司损失
法定代表人享有概括的代表权。在未涤除登记情况下,已辞任的法定代表人具有代表权外观,在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情况下,其代表公司签订的合同对公司发生法律效力(新公司法第11条)。尤其是在现行规范背景下,法定代表人甚至不需要借助公章,即可完成对公司的代表行为(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0条、第22条)。上述法定代表人的越权代表行为,将对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有动机尽早作出变更登记。
2.法定代表人缺位导致部分法律文件无法签署
涉公司部分文件需要由法定代表人签署,且无例外,如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文件(新公司法第35条)、出资证明书须法定代表人签署(第55条)、纸面股票须法定代表人签名(第149条)、纸面债券须法定代表人签名(第196条)等。法定代表人缺位对公司运行构成影响。
3.法定代表人缺位导致诉讼无法进行
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仍是公司诉讼行为的合法代表人(民诉法第51条、民诉法解释第50条),法定代表人缺位将构成诉讼程序上的障碍。
4.变更法定代表人程序简便快捷,无须修改章程
在原公司法背景下,变更法定代表人属于公司重大事项,要求修改公司章程,并召开股东会对修改公司章程进行2/3多数表决。《公司法》(2023)简化法定代表人变更程序,不再要求章程记载法定代表人姓名,调整为记载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第46条)。这意味着变更法定代表人程序更加简便快捷,公司将更积极推进相关事宜。
(二)“人民法院案例库”司法判例确立的裁判规则
《公司法》(2023)正式施行前,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规则主要依靠司法判例确立。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正式施行后,部分不相冲突的判例或仍有指导意义。
1.“挂名法定代表人”可以主动诉请公司涤除其登记信息
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2021)川1381民初5475号认为,“挂名法定代表人”与公司间无实质利益关联、未参与任何实际经营,应当支持其涤除登记诉请。
2.被公司免除职务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可以请求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
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2022)最高法民再94号认为,公司免除法定代表人职务,但对外仍登记为法定代表人,导致其牵涉公司后续诉讼、对其生活造成影响的,法院应当支持其涤除登记诉请。
3.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后,法院一般不支持涤除登记诉请
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2020)川01民终2506号认为,变更法定代表人属于公司内部事项,尤其是在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后,基于对债权人利益保护,法院一般不支持变更法定代表人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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