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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出资设立分支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变更,
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独立履行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检查等职责,不得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不得兼任与合规风控职责相冲突的职务;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但对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
者募集资金设立基金,由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为投资者的
利益进行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变更,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管理运作未
备案的私募基金
第二十八条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将主要基金财产
投资于未上市公司股权、不动产项目公司股权、上市公司非
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合伙企业份额、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份额以及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标的的私募基金
第七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与公司治理水平、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持续经营能力和稳定性等相匹配,且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最近3年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者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二)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调查或者处于整改期间;
(四)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变更,
合规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对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的公募基金管理部门、业务及其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等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发现重大风险或者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告知总经理和其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依法及时向董事会、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百五十四条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证券投资活动
私募基金(Private Fund)是私下或直接向特定群体募集的资金
有境外实际控制人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该境外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普通合伙人、实际控制人、
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管理人员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的,参照本
条规定执行,相关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或者私募基金管理
人的展业便利条件开展自有资金投资活动
为
管理私募基金财产必须设立子公司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
将子公司纳入统一合规风控管理,并及时向基金业协会和注- 11 -
册地、设立机构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变更,
第十三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管理原则,
依法从事以下业务:
(一)非公开募集资金并进行投资管理;
(二)为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资产管理
产品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六十一条 投资人交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基金管理人依照本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向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生效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款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决定对公募基金管理人启动风险处置程序的,可以区分情形,对其采取风险监控、责令停业整顿、其他机构托管、接管、取消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或者撤销等措施
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为境外机构或者自然人的,适用本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变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董事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公司基本制度,决策重大事项
百零一条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基金份额独立于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或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自有财产
经证监会批准或者认可,子公司可以从事资产管理相关业务,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变更,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报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应当签订基金
合同,明确约定私募基金成立条件、日期和各方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等相关事宜
第三条 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
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
合法权益
协会按照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便捷的原则办理登记备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进行穿透核查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变更,
第二十五条 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份额登记、估值核算、
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私募基金服务业务活动的机构和人员,
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勤勉尽责、恪尽职守,依法依规履
行职责
百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法规定,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别管理或者分账保管,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八条 公开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增加业务的,现有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应当保持良好,拟增加业务范围应当与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人员构成、财务状况等相适应,符合审慎监管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要求
施行后提交办理的登记、备案和信息变更业务,协会按照《办法》办理
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基金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与服务范围相适应的展业能力和业务经验,公司治理和经营运作规范,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内控制度和风险管控健全,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人员、场所、设施、系统和制度等,按照证监会的规定履行注册或者备案程序并开展业务
六)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为私募基金业
务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
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
查和验证
开展单一项目投资的私募基金不得向原投资者之外的
其他投资者扩募”
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第二十一条 申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业协会
不予登记:
(一)《私募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
(三)提供的申请登记信息或者材料存在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隐瞒;
(四)申请登记前违规从事私募基金募集、投资管理等
活动;
(五)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在境内开展私募证券基金业务且外资持股比例合计不低于25%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还应当持续符合下列要求:
(一)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为在境内设立的公司;
(二)境外股东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许可的金融机构,且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已与证监会或者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三)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及其境外股东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和机关的重大处罚;
(四)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五)在境内从事证券及期货交易,应当独立进行投资决策,不得通过境外机构或者境外系统下达交易指令,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基金管理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股东必须以来源合法的自有货币资金实缴
其中,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资产由普通合伙人管理的私
募基金,该普通合伙人适用本办法关于登记备案、资金募集、
投资运作和信息披露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