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房鉴定的方法及标准 危险是指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结构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随时有倒塌可能, 不能确保住用安全的房屋。
3.1 危房分为整幢危房和局部危房:
3.1.1 整幢危房是指随时有整幢倒塌可能的房屋;
3.1.2 局部危房是指随时有局部倒塌可能的房屋。
3.2 危房以幢为鉴定单位,以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计量单位。
3.2.1 整幢危房以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计数;
3.2.2 局部危房以危及倒塌部分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计数。
3.3 危房鉴定应以地基基础、结构构件的危险鉴定为基础,结合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3.4 在地基基础或结构构件发生危险的判断上, 应考虑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还是关联的。
3.4.1 若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则不构成结构的危险;
3.4.2 若构件的危险是相关的,则应联系结构判定危险范围。
3.5 在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上, 应考虑下列因素对地基基础:结构构件构成危险的影响。
3.5.1 结构老化的程度;
3.5.2 周围环境的影响;
3.5.3 设计安全度的取值;
3.5.4 有损结构的人为因素;
3.5.5 危险的发展趋势。据房屋检测市场技术部透露:什么是危房结构检测鉴定:
1危房鉴定房屋的安全鉴定是一项性、技术性要求很强的工作,危房的鉴定更应慎之又慎。按《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危房的鉴定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必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属于非危险房屋的,应在鉴定文书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1 年。
1.1 危房分类危房分整幢危房和局部危房,整幢危房是指随时有整幢倒塌可能的房屋;局部危房是指随时有局部倒塌可能的房屋。
1.2 鉴定原则
1.2.1 危房鉴定应以地基基础、结构构件的危险鉴定为基础,结合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1.2.2 在地基基础或结构件发生危险的判断上,应考虑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还是关联的。若构件是危险是孤立的,则不构成结构的危险;若构件的危险是相关的,则应联系结构判定危险范围。
1.2.3 在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上,应考虑结构老化的程度、周围环境的影响、设计安全度的取值、有损结构的人为因素、危险的发展趋势等因素对地基基础、结构构件构成危险的影响。
1.3 危险范围的判定
1.3.1 整幢危房因地基、基础产生的危险,可能危及主体结构, 导致整幢房屋倒塌的房屋;因墙、柱、梁、混凝土板或框架产生的危险,可能构成结构破坏,导致整幢房屋倒塌的房屋;因屋架、檩条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整个屋盖倒塌并危及整幢房屋的房屋;因筒拱、扁壳、波形筒拱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整个拱体倒塌并危及整幢房屋的房屋;这几种情况都是属于整幢危房的范围。
1.3.2 局部危房局部危房是指因地基、基础产生的危险,要能危及部分房屋,导致局部倒塌的房屋; 因墙、柱、梁、混凝土板产生的危险,可能构成部分结构破坏,导致局部房屋倒塌的房屋;因屋架,檩条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部分屋盖倒塌,或整个屋盖倒塌但不危及整幢房屋的房屋;因搁栅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整间楼盖倒塌的房屋;因悬挑构件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梁、板倒塌的房屋;因筒拱、扁壳、波形筒拱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部分拱体倒塌但不危及整幢房屋的房屋。这些都是局部危房的一些典型特征。
1.3.3 危险点危险点是指单个承重构件,或围护构件,或房屋设备, 处于危险状态的房屋。检测鉴定过程如下:
⒈检测程序
⑴建筑及结构的平、立面布置核查,结构及其支承构造、构件及其连接构造检查。
⑵地基基础检查
⑶上部结构及构件工作状态检测
①承重墙体
②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
③建筑物的侧向位移量测
⑷上部结构及构件的施工质量及性能检测
①砌筑砂浆抗压强度
②砖抗压强度
⑸围护系统及附属结构使用功能检查
⑹根据检测数据并参考委托方提供的部分设计图纸对结构及构件的承载能力进行验算分析,结合现状调查、勘测结果,对结构安全性进行鉴定评级及抗震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