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实施后,还没有完全将注册资金实缴的公司zuihao不要转让给其他自然人或单位。
依据新《公司法》规定,老股东将认缴未实缴的股份转让给新股东,新股东未能按期实缴完成的,由老股东承担补充责任。所以要将名下未实缴的股份转让给其他人的,需要给对方做个背景调查,或者在股权转让协议书中具体体现,以免新股东未能实缴注册资本而追溯到老股东身上。
依据这个新规定,可以拓展一下:假如你现在名下有一家注册资金一百万的公司,但是没有实缴,有一天你感觉没钱赚不想再经营了,于是你就把这家公司转让给了别人。那这个新老板在经营过程中呢,他也没有实缴,反而因为经营不善,欠下了不少外债,那这个时候新老板没钱了,还不起因经营企业而欠下的外债了。按照我们一贯的逻辑,是不是转让给新老板之后,那这家公司就不是你的了,自然后面发生的事也就跟你无关了。但是新《公司法》规定,因为你没有实缴完成就做了转让的这个动作,所以你需要承担补充出资责任,也就是说这个时候债权人是有权利去法院起诉你,要你完成注册资金实缴的这个动作,就是等于也可以找你追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