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条件和注意事项如下:
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要求。
2. 制作经营场所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相适应,且位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
3. 注册资金要求:申请一级许可证,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申请二级许可证,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4.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并具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场所、设备等。
5. 有健全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措施。
注意事项:
1. 申请人必须为符合资质的法人。分支机构、联合体不列入申请主体。
2. 在上海市内注册的企业可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异地注册的企业不可以在上海申请该证。
3. 制作许可证年检,如有违规取消年检资格,许可证将失效。需要提前准备相关材料,配合检查。
4. 申请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填写内容无涂改。
5. 需要提交的证书原件数量为一级许可证1份,二级许可证2份。原件经核对后现场退回。
具体的要求和注意事项可能根据上海广电部门的具体政策有所变化,建议咨询相关部门获取准确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