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di备案中国企业走出去要办理审批手续有:国家发改委与商务部等监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商务部的审查;外汇局的登记。中国企业“走出去”事后需要办理的审批、备案手续有:七部委的报告制度。
根据各项规范文件,我国境外投资的监管制度可以分为核准、备案、审查、外汇登记及报告五类。前四类属于事前监管,第五类报告制度属于事中和事后监管。
1、核准制度
就涉及敏感因素的项目,国家发改委与商务部都要求境外投资企业向对应层级的监管部门申请核准。包含敏感因素的项目涵盖: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与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
2、备案制度
基于“简政放权”“统筹推进(放管服)改革”等政府职能的转变,境外投资的审批流程也得到一定简化。因此,备案制度应用范围交核准制度更为广泛。对大多数投资非敏感类项目的企业,国家发改委与商务部的备案可见下表:
国家发改委实行备案的管理范围十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其中,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地方企业和无论投资额多少的中央管理企业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改委,而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地方企业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另外,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上的非敏感类项目,应当在项目实施前通过网络系统提交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将信息告知国家发改委。
同样,商务部对于非敏感类项目也只要求备案,中央管理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则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3、审查制度
除核准与备案,商务部还规定了反垄断审查制度。中国企业“走出去”涉及经营者集中取得其他企业控制权的,如并购、成立合营企业等,如果交易方满足相应营业额标准,那么应向商务部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获得批准后方可完成交易。经营者集中,指经营者通过合并、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如果经营者集中满足核准制度中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或者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人民币的,需要主动向商务部提出申报,接受商务部的反垄断审查。
4、外汇登记制度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取消了此前外汇局对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的行政审批事项,改由银行直接审核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登记,外汇局及其分支机构通过银行对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管。非金融企业境外投资提供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金融机构境外投资提供相关金融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批准文件或无异议函,即可选择企业注册地银行(需为已经取得外汇局金融机构标识码且在所在地外汇局开通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5、报告制度
除上述事前审查制度外,七部委《暂行办法》和发改委11号令都强调事中和事后监管,建立健全报告制度。
根据发改委11号令,境外投资过程中发生外派人员重大伤亡、境外资产重大损失、损害我国与有关国家外交关系等重大不利情况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提交重大不利情况报告表;并且,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在项目完成(指所属的建设工程竣工、投资标的股权或资产交割、中方投资额支出完毕等情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
此外,中央企业还需要向国资委报告。《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5号)规定每年的前三季度中央企业应当将季度境外投资完成情况通过中央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国资委。此外,中央企业还应在年度境外投资完成后,编制年度境外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于下一年1月31日前报送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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