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一带一路”的推动中国许多企业选择出海投资,企业则不可避免地在投资过程中涉及境外直接投资,本文主要介绍企业境外直接投资(Outbound Direct Investment,以下简称“ODI”)的三种模式,旨在介绍境外投资odi流程框架,同时科普odi备案办理的重要性。
境外投资odi框架
一、境内过桥贷款+境外认股权证
投资人为境内公司提供过桥贷款,同时开曼公司向投资人发行认股权证,待ODI办理完毕投资人即收回贷款并在开曼公司行权持有优先股;或者境内过桥贷款+境外名义持股模式,即投资人为境内公司提供过桥贷款,同时投资人在开曼公司持有对应比例优先股,投资人与公司约定待ODI办理完毕后履行开曼公司层面的付款义务。
二、境内公司持股+境外认股权证模式
投资人在境内公司持股并在开曼公司持有认股权证,待ODI办理完毕,投资人通过减资退出境内公司并在开曼公司行权持有优先股;或者境内公司持股+境外名义持股模式,投资人在境内公司持股并在开曼公司先行持股,与公司约定待ODI办理完毕后履行开曼公司层面的付款义务。
三、WFOE层面持股的方案(本方案下境外认股权证也可替换为境外名义持股)
一是WFOE持股+境外认股权证,投资人投资WFOE使其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同时开曼公司向投资人发行认股权证,待ODI办理完毕,投资人转让股权退出WFOE并在开曼公司行权持有优先股;或者境内公司象征性持股+WFOE持股+境外认股权证,即投资人将投资价款一分为二,绝大多数投资额出资至WFOE同时在境内公司象征性持股,并在开曼公司持有认股权证,待ODI办理完毕退出WFOE,在开曼公司行权持有优先股同时在境内公司象征性持股。
办理odi备案的重要性
在出海企业非红筹结构的情况下,无论出海企业系为民营企业或国有企业,均需履行我国境外投资监管审批手续。目前我国境外投资监管主要采取核准/备案的监管框架,即通过国家或地方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为“发改委”,与地方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合称“发改部门”)与中央或地方商务部门(中央商务部门简称为“商务部”,与地方商务部门合称“商务部门”)各自核准/备案的两条线路同时并进,最终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地方分局(“外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商业银行换汇出境。
此外,涉及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的,还可能需要履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委”)或地方国资部门(与国资委统称为“国资部门”)的审批程序。
01、发改部门监管措施及权限
根据发改委颁布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下称“发改委第11号令”)规定,发改部门根据境外投资项目类型、投资主体、投资方式、中方投资额的不同,分别采用核准、备案、报告等监管方式,具体监管措施及权限如下:
根据发改委第11号令,敏感类项目是指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或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1)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2)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3)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4)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包括:(1)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2)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3)新闻传媒;(4)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调控政策,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
02、商委部门监管措施及权限
根据商务部颁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下称“商务部第3号令”)规定,商务部门根据境外投资项目类型、投资主体、投资方式的不同,分别采用核准、备案等监管方式,具体措施及权限如下:根据商务部第3号令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敏感类项目是指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或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与中国未建交、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敏感行业包括:涉及出口中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03、外管部门/银行手续
在完成发改部门和商务部门的事前核准/备案程序之后,出海企业可凭完成该等核准/备案程序的书面凭证向外管部门授权的商业银行办理外汇登记并换汇出境。若出海企业为境外企业提供融资或担保,则需要根据外汇管理规定履行境外放款、跨境担保外汇登记。同时,因国家的外汇储备在不同阶段存在差异,实践中曾出现外管部门对一定金额以上的对外投资项目实施事前约谈机制。因此,建议出海企业也事先与外管部门和银行进行沟通,以避免后续购付汇程序存在实操的障碍。
中国企业出海,以公司直接出资的方式注册外国公司或投资并购项目,则需提前申请odi备案办理手续,鑫达咨询提供odi备案全面代办服务,如有疑问或需协助,请随时咨询李经理,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