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1.应当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贮存条件(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库房)。经营场所和库房的面积应当满足经营要求,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内、军事管理区(不含可租赁区)以及其他不适合经营的场所。
2.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所经营医疗器械的相关知识,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规定的资格要求,不得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业的情形。
3.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学历或者职称。
4.企业应当设置或者配备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并符合相关资格要求的质量管理、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
①从事体外诊断试剂的质量管理人员中,应当有1人为主管检验师,或具有检验学相关大学以上学历并从事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从事体外诊断试剂验收和售后服务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检验学相关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检验师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②从事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经营人员中,应当配备医学相关大专以上学历,并经过生产企业或者供应商培训的人员。
③从事角膜接触镜、助听器等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医疗器械经营人员中,应当配备具有相关或者职业资格的人员。
5.企业应当配备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售后服务人员和售后服务条件,也可以约定由生产企业或者第三方提供售后服务支持。售后服务人员应当经过生产企业或者其他第三方的技术培训并取得企业售后服务上岗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