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异常申请移出提交材料时分为两种情况:
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已发生变更: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
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住所或者经营场所);
其他(作出决定异常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的: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
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相关证明材料(租赁合同复印件(公章)、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公章)、相关部门证明等);
其他(作出决定异常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公示的信息存在虚假
修改错误或虚假的信息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企业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前往企业所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申请移出需提交下列材料: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
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年报数据更正申请书;
相关证明材料(改正后的公示信息及承诺。视不同情况提供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机构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
其他(作出决定异常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未按规定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
因未按规定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标记异常的,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应当先履行其信息公示义务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公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申请移出需提交下列材料: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
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相关证明材料(改正后的公示信息及承诺);
其他(作出决定异常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具体的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在办理前咨询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专业人士,以确保顺利解除工商异常状态。同时,企业应保持良好的信息公示和管理,避免再次出现异常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