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担《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委托合同、质量协议规定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按照医疗器械相关法规规定以及委托合同、质量协议约定的要求组织生产,对注册人负相应质量责任。
3、发现上市后医疗器械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
4、受托生产终止时,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申请减少医疗器械生产许可所附生产产品登记表中登载的受托产品信息。
5、受托生产企业不得再次转托。
1、承担《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委托合同、质量协议规定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按照医疗器械相关法规规定以及委托合同、质量协议约定的要求组织生产,对注册人负相应质量责任。
3、发现上市后医疗器械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
4、受托生产终止时,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申请减少医疗器械生产许可所附生产产品登记表中登载的受托产品信息。
5、受托生产企业不得再次转托。
1·一、二类生产许可,产品注册咨询。
2·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咨询。
3·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咨询。
4·器械市场专业技术人员服务.
5.第三方冷链冷库服务管理
6.批进销存软件服务
7.急救应急培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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