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企业出口备案的办理条件包括:企业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拟从事出口的食品生产企业,并且需要建立和完善可追溯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确保食品生产、加工、贮存过程持续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此外,企业还应建立供应商评估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生产记录档案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出口食品追溯制度和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相关记录应当真实有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办理材料包括:企业需要准备填写完整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表》,以及其他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如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出口合同、发票、装箱单等。此外,还需要提供产品检验报告、质量合格证明等文件,以证明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办理流程如下:
登录系统:企业可以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系统,进入“企业管理—企业资质或者出口食品生产备案核准”模块办理申请。
提交申请:企业根据系统提示录入企业基本信息、人员信息、申请备案产品信息等,并上传相关附件后提交申请。
审核与验收:所在地主管海关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企业生产现场进行验收,确保企业符合相关要求和标准。
发放备案证明:审核和验收通过后,海关将发放《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证明企业已完成备案流程。
为进一步优化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工作,推进智慧海关建设,根据海关总署2024年第105号公告,“海关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子系统(3.0版)”于2024年9月5日上线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模块,本期我们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新系统上线后的相关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经营食品种类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所列经营食品种类包括:
肉类 meat
蛋及制品类 egg and egg products
水产及制品类 aquatic products and preserved aquatic products
中药材类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al materials of animal and plant origin
粮谷及制品类 grains and grain products
油脂及油料类 oil and oil seeds
饮料类 soft drinks and drinking water
糖类sugar
蔬菜及制品类 vegetable and vegetable products
植物性调料类 processed flavorings of plant origin
干坚果类 dried fruits and nuts
其他植物源性食品类 other plant origin food
罐头类 canned foods
乳制品类 dairy products
蜂产品类 bee products
酒类 alcoholic beverage
糕点饼干类 pastry biscuits and crackers
蜜饯类 candied(preserved) fruits
卷烟类cigarette
茶叶类 tea
调味品类 processed flavorings
其他加工食品类 other processed foods
特殊食品类 foods for special dietary uses
不包括: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部分粮食品种、部分油籽类、水果、食用活动物等。
9月5日起,食品进口商在进口食品时,应当以“境内收货人”身份向海关申报,在填制“企业资质”申报项目时,“508-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代理商备案”的“企业资质编号”栏目应填报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18位统一编码,“509-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的“企业资质编号”栏目应当填报食品进口商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