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债备案新规主要有以下重要变更3:
监管层级与文件效力提升2: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将外债监管的文件层级由 “通知” 升级为 “办法”,提升了法律层级和法律效力,监管更加规范和严格。
管理模式转变:
从之前的 “事前备案登记、事后报送信息” 模式改为 “事前审核登记、事后报送信息” 模式。审核形式升级为审核登记制,审核的严格程度提高,并且发改委受理外债登记申请后的审核时限从 7 个工作日延长至 3 个月(企业根据补齐补正通知对申请资料进行补齐补正的时间不计算在 3 个月的审限内)。
借款条件变化1:
新增刑事犯罪相关要求: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因涉嫌犯罪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依法立案调查的情形,否则不符合借用外债的条件。
取消部分原条件:如正式稿取消了征求意见稿中 “已发行债券或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 这一条件。
资金用途限制调整:
明确fumian清单:资金用途明确规定 “五不”,即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不威胁、不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经济、信息数据等安全;不违背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目标;不违反我国有关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用于投机、炒作等行为1。
转借限制放宽:除银行类金融企业外,不得转借他人,但在外债审核登记申请材料中已载明相关情况并获得批准的除外12。
管理范围扩大与细化2:
扩大管理范围:将境内企业间接在境外借用外债纳入管理范围,明确了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企业,以注册在境外的企业的名义,基于境内企业的股权、资产、收益或其他类似权益,在境外发行债券或借用商业贷款等情形属于管理范畴。
债务工具细化:对债务工具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且更加细化,包括但不限于gaoji债、永续债、资本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融资租赁及商业贷款等(shanchu了 “优先股”)。
信息报送与风险管理加强13:
定期报送要求:企业应于每年 1 月末和 7 月末前 5 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向审核登记机关报送外债资金使用情况、本息兑付情况和计划安排、主要经营指标等。
重大情况报送:如出现境内外债务偿付风险或重大资产重组等可能影响债务正常履约的重大情况,企业应及时报送有关信息并采取风险隔离措施,防范境内债券违约风险外溢和交叉违约风险。
明确违规责任:明确了对于违反规定的企业和中介机构将追究责任的措施,强化了市场约束机制3。
企业外债备案的具体流程是怎样的?
企业申请外债备案登记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境内机构境外发行债券的流程是怎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