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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1号金融牌照申请,操作流程](https://img.11467.com/2023/07-11/1391387036.jpg)
第三条 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
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
合法权益香港1号金融牌照申请,
第二十七条 私募基金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
方式募集资金香港1号金融牌照申请,- 21 -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投资于该私募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私募基金不受本条和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
条限制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首支私募基金完成备案手续之前,不
得更换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经营管
理主要负责人、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合规风控负
责人- 27 -
第五十三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
管理制度,基金合同应当按照《私募条例》第二十八条、《企
业会计准则》明确约定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定价方法、决
策程序、信息披露等内容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普通合伙人、实际控制人、
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管理人员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的,参照本
条规定执行,相关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或者私募基金管理
人的展业便利条件开展自有资金投资活动
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投资顾问业务,应当符合证监
会和协会的要求
第六十三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
束后,按照规定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
金的年度财务报告,其中,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投资
基金、母基金和存在未托管等情形的私募证券基金年度财务
报告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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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级私募基金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
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香港1号金融牌照申请,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首支私募基金完成备案手续之前,不
得更换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经营管
理主要负责人、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合规风控负
责人香港1号金融牌照申请,第七十七条 除本办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私募
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业
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并
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
基金合同应当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以及《私募条例》和证监会、
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香港1号金融牌照申请,
第九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私募基金
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进行监
督管理、统计监测和检查调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证监会规定采取有关措施香港1号金融牌照申请,
有境外实际控制人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该境外实际
控制人应当符合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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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五条 创业投资基金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一)符合《私募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二)基金存续期限在 5 年以上;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条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的资
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
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不低于规定金额的自然人、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两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
自然人: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家庭金融净资产不
低于 300 万元,或者近三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40 万元;
(二)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香港1号金融牌照申请,
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具有 3 年以上投资
相关的法律、会计、审计、监察、稽核,或者资产管理行业
合规、风控、监管和自律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
协会可以采取要求书面解释说明、当面约谈七)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届满”,包括本数;所42
称的“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五十九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从
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行为;
(二)不公平对待不同私募基金财产、同一私募基金的
不同投资者,或者在私募基金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进行利益
输送;
(三)使用私募基金募集账户以外的账户代私募基金收
付基金财产,或者以私募基金财产支付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
关联方应当承担的费用;
(四)使用私募基金财产直接或者间接为私募基金管理
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实际控制的企业或项目提供- 30 -
融资,损害投资者利益;
(五)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期限错
配、分离定价等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六)私募基金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收益、风险等情况
挂钩;
(七)使用私募基金份额进行质押融资;
(八)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九)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及其他不正当
交易活动;
(十)进行商业贿赂、洗钱、融资等活动;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