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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私募基金本身的债务
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押或者强制
执行私募基金财产香港9号金融牌照申请,
单个投资者首期实缴出资除另有规机构的工作人员,有本条款规定的行为或者为该行
为提供便利的,适用前两款的规定香港9号金融牌照申请,
第四十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
结合风险特征和程度对私募基金划分风险等级,根据投资者
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匹配不同风险等级的私募
基金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履行登记手续出具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等文件,应当恪尽
职守、勤勉尽责,审慎履行核查和验证义务,保证其出具文向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相关单位征询意见、公
开问询等方式对登记信息、材料进行核查;对存在复杂、新
型或者涉及政策、规则理解和适用等重大疑难问题的,协会
可以采取商请有关部门指导、组织专家会商等方式进行研判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的股东、合伙人、实
际控制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及其
从业人员、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不得有前款所列行
为或者为前款行为提供便利
第二十一条 申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业协会
不予登记:
(一)《私募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
(三)提供的申请登记信息或者材料存在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隐瞒;
(四)申请登记前违规从事私募基金募集、投资管理等
活动;
(五)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协会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业务开展情况、投资管理能
力、内部治理情况和合规风控水平,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实施
分类管理和差异化自律管理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
及其他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第五十九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从
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行为;
(二)不公平对待不同私募基金财产、同一私募基金的
不同投资者,或者在私募基金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进行利益
输送;
(三)使用私募基金募集账户以外的账户代私募基金收
付基金财产,或者以私募基金财产支付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
关联方应当承担的费用;
(四)使用私募基金财产直接或者间接为私募基金管理
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实际控制的企业或项目提供- 30 -
融资,损害投资者利益;
(五)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期限错
配、分离定价等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六)私募基金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收益、风险等情况
挂钩;
(七)使用私募基金份额进行质押融资;
(八)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九)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及其他不正当
交易活动;
(十)进行商业贿赂、洗钱、融资等活动;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香港9号金融牌照申请,
协会可以采取要求书面解释说明、当面约谈七)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届满”,包括本数;所42
称的“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香港9号金融牌照申请,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除另有规定
外应当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
第三十八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将单只私募基金 80%以上
基金财产投向单一标的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基金合同有明确约定;
(二)私募基金实缴规模不得低于 2000 万元,其中有
自然人投资者的,单个自然人投资者实缴规模不得低于 1000
万元;
(三)该单一标的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实际控
制人、合伙人、从业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全体投资者一致
同意的除外;
(四)对全体投资者进行特别风险提示并由投资者确
认,私募基金管理人对决策过程、风险提示等进行书面留痕;
(五)证监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香港9号金融牌照申请,
第七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 35 -
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香港9号金融牌照申请,
第十三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风
险控制和合规管理等制度,保持经营运作合法、合规,保证
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 36 -
第七十三条 基金业协会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受理
投资者投诉,进行调解第四章 合格投资者
第三十九条 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或者转
让,任一时点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
券投资基金法》《公》《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人
数香港9号金融牌照申请, 2.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如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
的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
(一)未以合法自有资金出资,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
等非自有资金出资,违规通过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方
式持有股权、财产份额,存在循环出资、交叉持股、结构复
杂等情形,隐瞒关联关系;
(二)治理结构不健全,运作不规范、不稳定,不具备
良好的财务状况,资产负债和杠杆比例不适当,不具有与私
募基金管理人经营状况相匹配的持续资本补充能力;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没有经营、
管理或者从事资产管理、投资、相关产业等相关经验,或者
相关经验不足 5 年;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
人在非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任职,或者最近 5 年从事过冲突
业务;
(五)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
情形
协会可以采取要求书面解释说明、当面约谈七)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届满”,包括本数;所42
称的“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五十七条 基金合同终止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发生终止情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之内组织对私募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