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西上饶,企业在申请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时,以下是一些容易被忽视的细节:
间接借用外债的界定:
根据《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境内企业间接在境外借用外债也适用本办法。这包括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企业,以注册在境外的企业名义,基于境内企业的股权、资产、收益或其他类似权益,在境外发行债券或借用商业贷款等情况。
申请主体的确定:
企业应由境内控股企业总部(总公司、总行等)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申请报告。这可能不包括所有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而应由总部统一进行。
新增申请材料要求:
相较于以往的规定,新的办事指南要求提供承销机构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和真实性承诺函,以及专 业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和真实性承诺函。
中长期贷款的主要承销商填写:
若为中长期贷款,主要承销商可以写贷款方。这可能影响贷款方的责任,特别是在信息披露和合规方面。
外债资金的实际用途:
企业外债募集资金实际用途应与《审核登记证明》内容相一致,不得挪作他用。
定期信息报送:
企业应于每年1月末和7月末前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向审核登记机关报送外债资金使用情况、本息兑付情况和计划安排、主要经营指标等。
风险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
企业应加强外债风险管理,合理控制外债规模,优化外债结构,并制定风险防控预案。同时,企业应在借用每笔外债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向审核登记机关报送借用外债信息。
法律责任:
企业及中介机构需对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负责,不得有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违反规定借用外债的,审核登记机关将视情节轻重采取惩戒措施。
保密责任:
企业借用外债涉及对外报告和披露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网络系统使用:
企业可以通过网络系统申请外债审核登记、报告有关信息等。不适宜使用网络系统的事项,企业可以使用纸质材料提交。
注意这些细节有助于企业顺利完成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并避免可能的合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