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 ODI 备案相关政策中的鼓励类和限制类项目?
鼓励类项目:
基础设施建设:例如参与 “一带一路” 沿线国家的交通、能源、通信等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建设。这不仅能够帮助东道国改善基础设施条件,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也有利于我国企业拓展海外市场,提升国际影响力,加强与沿线国家的经济合作与交流。
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投资海外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制造业企业,或者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等。这有助于我国企业获取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高端人才,提升自身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推动国内产业的升级转型。
能源资源开发:在审慎评估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对境外的油气、矿产等能源资源进行勘探开发。这可以保障我国的能源资源供应安全,降低对进口的依赖程度,同时也能为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收益。
农业合作:开展与境外在农林牧副渔等领域的互利共赢投资合作,如在境外建设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等。这有利于充分利用国外的土地、水资源等优势,增加国内的农产品供应,推动农业的国际化发展。
服务领域拓展:包括在商业、文化、物流等服务领域进行海外投资。例如,建设境外的商业中心、文化产业园区、物流配送中心等,能够提升我国服务业的国际化水平,增强我国企业在国际服务市场的竞争力。
定义与特点:这类项目是国家政策积极引导和支持企业进行境外投资的领域,通常具有符合国家战略发展需求、对国内经济和产业升级有积极推动作用、具备较强的国际竞争力和发展潜力等特点。
限制类项目:
特定地区:赴与我国未建交、发生战乱或者我国缔结的双多边条约或协议规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国家和地区开展境外投资。这些地区的政治、经济、安全等环境不稳定,投资风险较高,可能会给企业带来较大的损失,同时也可能影响国家的外交关系和国际形象。
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这些行业的境外投资容易引发资产泡沫、资金外流等问题,并且与国家的核心产业发展和经济安全关联度不高。例如,过去一些企业在境外大量投资房地产和娱乐业项目,导致资金大量流出,同时对国内实体经济的发展支持不足。
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这类投资可能存在资金空转、逃避监管等风险,不利于国家对境外投资资金的有效监管和引导。
定义与目的:限制类项目是国家基于一定的政策考量和风险防范,对企业境外投资行为进行限制的领域。其目的是引导企业合理规划境外投资,避免盲目投资和非理性投资,防范投资风险,维护国家的经济安全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