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医疗器械分类标准主要依据医疗器械的风险程度进行划分,具体分为三类:
一、分类原则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医疗器械的分类应当根据其预期目的、结构特征、使用形式、使用状态等因素综合判定,以确保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二、分类标准类医疗器械:
通过常规管理足以保证其安全性、有效性的医疗器械。
风险程度较低,通常不会对人体造成直接伤害。
例如:基础外科用刀(手术刀柄和刀片、皮片刀、疣体剥离刀等)、手动病床、轮椅等。
第二类医疗器械:
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应当加以控制的医疗器械。
风险程度适中,需要一定的监管措施来确保其安全性和有效性。
例如:体温计、血压计、心电图机、医用脱脂棉、医用脱脂纱布等。
第三类医疗器械:
植入人体;用于支持、维持生命;对人体具有潜在危险,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须严格控制的医疗器械。
风险程度较高,需要严格的监管措施来确保其安全性和有效性。
例如: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等。
经营许可:
经营第二类和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的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和法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申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融资租赁医疗器械产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本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载明的注册地址以外的地方设立经营场所经营医疗器械产品,以及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销售自产产品范围以外的医疗器械产品,也应当申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人员要求:
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的,质量管理人、质量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与经营产品相关(医疗器械、生物医学工程、机械、电子等)大专以上学历或相关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的,质量管理人、质量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与经营产品相关(医疗器械、生物医学工程、机械、电子等)中专以上学历或相关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场所要求:
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应当不小于40平方米,法人单位分支机构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应当不小于25平方米(跨设区市设置的除外)。
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助听器、隐形眼镜及护理用液、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体外诊断试剂、6846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6877介入器材除外),仓库使用面积应当不小于30平方米;经营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仓库应当在同一建筑物内,使用面积应当不小于200平方米。
中国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是动态调整的,以适应医疗器械技术的快速发展和监管需求的变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定期发布调整公告,对医疗器械分类目录进行修订和完善。
综上所述,中国的医疗器械分类标准是一个科学、合理且不断完善的体系,旨在确保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