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的公益目的:基金会必须是为了特定的公益性目的而建立,例如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12。
原始基金的要求: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并且原始资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23。
规范的名称和章程:基金会需要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章程中应当载明基金会的宗旨、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组织机构的组成和职责等重要事项12。
组织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基金会应设置理事会(基金会的决策机构)和监事,有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24。
固定的住所:基金会有固定的住所,以便于开展各项工作和接受监督管理12。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基金会的管理人员都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12。
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根据最新的政策,一些地区不需要再找业务主管单位,但在此之前,基金会需要选择一个业务主管部门,并获得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412。
税收减免资格申请:基金会需要提交税收减免资格申请,以便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4。
以上条件是对基金会成立的基本要求,不同类型或地区的基金会可能会有不同的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