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卫生部令第80号);
3、《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沪卫监督[2012]43号);
4、《上海市卫生行政许可审核程序》(沪卫法(2004)7号 );
5、《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整规办关于整顿和规范与治安相关的娱乐、服务行业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6)3号)。
受理范围
1、宾馆、旅店、招待所;
2、经营面积150平方米以上饭馆、咖啡馆、茶座;
3、酒吧;
4、公共浴室、足浴、理发店、美容店;
5、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棋牌室、舞厅(包括卡拉OK歌厅)、音乐厅;
6、游泳场(馆);
7、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8、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店)、书店;
9、候车(机、船)室。
提供资料
(一)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新证
1、《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新证)》(可从www.hs.sh.cn下载);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3、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4、主要设备和设施的目录清单;
5、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6、美容、美发、沐浴、足浴、KTV(含歌舞厅)、游艺厅、棋牌室等公共场所应根据规定提供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听证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