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空气管理署(CARB)发起的《降低复合木制品甲醛排放量的有毒空气污染控制措施(ATCM-Ariborne Toxic Control Measure)》于2008年4月18日正式批准成为加州法规,并于2009年1月1日强制执行。任何进入加州市场的复合板材及复合木制品都必须通过CARB认证!
而为了保障公共卫生,CARB通过了一项规定,限制室内空气净化器释放的臭氧排放量。
按照规定,"室内空气净化器"是一种耗能产品,用来降低封闭空间中空气污染物浓度,包括但不限于变应原、微生物(如细菌、真菌、病毒及其他微生物)、尘埃、颗粒、烟气、雾气、气体或蒸气以及有气味的化学物质等等。
这类产品包括但不jinxian于,净化一个人周围的空气(个人佩带或携带的设备),在任何大小的房间使用,适用于整座房屋或建筑物,或汽车内部任何尺寸的便携设备,可以安装在墙壁、天花板、圆柱或其它内部表面的独立装置。
带空气滤清器或具有空气净化功能的部件,但不具有空气净化功能的产品也被视为室内空气净化装置。
空气净化装置法规AB 2276:
根据加利福尼亚州第2276号法案,加州空气资源委员会(California Air Resources Board,CARB)通过了空气滤清器法规,以限制室内空气净化设备产生的臭氧量,目的是保护公众健康。该法规于2008年10月18日成为最终法规。此外,该法规的多项修正案于2010年9月10日获得了州的最终批准。该法规规定:
2010年10月18日以后在加利福尼亚销售或销售的所有空气净化设备都必须按照法规进行测试和认证。其中包括通过互联网出售的空气净化设备。
自2012年10月1日起,所有包装必须按要求显示标签
本法规适用于任何在加州制造、销售、供应、供销室内空气净化装置(包括医用和非医用装置)或将其引入加利福尼亚州市场,用于或计划用于住宅、公司、学校等使用空间的个人或企业。
法规要求:
该条例规定,在加利福尼亚州上市或销售的空气净化设备,包括通过因特网销售的空气净化设备,按照本条例规定,到2010年10月18日,必须首先通过测试和认证。想在加利福尼亚州生产、销售、供应的任何个人或企业,供应任何室内空气净化器或将其引入加利福尼亚州市场,以便用于或计划在使用空间中使用,必须确保该装置通过加利福尼亚州空气资源委员会(CARB)的认证,造成的臭氧层排放量不超过百万分之0.050(ppm)。
到2011年10月18日为止,所有包装上都必须标有法律规定的证明产品已经通过认证。从2012年10月1日起,标签必须印在包装上,不能再使用粘稠标签。
哪些人需要申请认证?
所有准备在加州使用或销售的室内空气净化设备的制造商都必须向CARB申请认证。当申请表格中包含所有制造商和测试实验室的信息及签名时,行业协会或认证机构可代表制造商提出申请。
谁可以豁免申请?
对专门为特定工业用途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空气清洁器,以及完全“与管道一体化”的空气清洁器不受本法规的限制。然而,用于工业场所的空气清洁器只能通过工业供应渠道或企业出售,并注明“仅供工业用途”。可能的健康危害:释放臭氧层。
申请CARB EO号 (Executive Order Number)流程:
产品需要做哪些检测?
测试的项目根据空气净化装置的种类而有所不同。
a) 所有电子空气净化器(即静电除尘器 [ESP]、负离子发生器、光催化氧化装置和所有其他不符合以下“仅机械过滤”定义的空气净化器)均须接受检测,确保达到美国国家标准学会/美国保险商实验室 (ANSI/UL) 2007 年 12 月21 日(或之后)版本的标准 867。此标准包括电气安全要求。此标准中的第 37 款中包含了必要的臭氧排放检测,其臭氧排放检测内容最近经 UL 更新并改放入第 40 款。
b) “仅机械过滤”装置必须满足 2007 年 9 月 27 日版本的 ANSI/UL 标准507,这是一项不含臭氧排放检测的电气安全标准。“仅机械过滤”空气净化器仅通过物理障碍过滤去除空气中的污染物,而不借助电子技术,即强制使空气通过一个过滤介质。用于制造过滤介质的材料包括如活性炭、纸、泡棉、合成物、陶瓷或天然纤维等物质。
注:使用紫外灯的机械过滤装置不仅须满足标准507的电气安全要求,而且还须通过标准867的第 37 款(现在的第 40 款)的臭氧排放检测。
c) 多功能设备,是指在主要功能之外,还包含空气净化零件的装置,必须根据最适用其主要功能的 ANSI/UL 标准通过电气安全检测,并且如有必要,还须根据标准867的第 37 (40) 款,通过臭氧检测。例如,具有负离子空气净化功能的便携式空调将根据 ANSI/UL标准484(室内空调)接受电气安全检测,并根据标准867第 37 (40) 款进行臭氧排放检测。
每种模型都需要被检验吗?
没有。本规范规定属于同一型式的室内空气净化器,仅需对其中一种型号进行评估。
型群是指具有相同的设计、运行功能、输出功率及性能特点,并由同一家厂家生产的室内空气净化器。同一种类型的设备可能有不同的商标名称。只有在装饰处理方面(如颜色、遥控遥控、开关型式或其他与臭氧排放无关的装饰特性)上不同的设备才可归于同一类型。电源等级或电源、外壳不同、过滤器型不同或有其它显著区别的装置通常不属于同一个型号群。
标识要求:
所有室内空气净化装置于在加州销售之前,需在产品包装上标识臭氧排放认证。“标识”是指产品包装上一个含有必要的认证声明的区域,声明清晰易读,与无关文字分开。它是包装上的印刷文字。2012 年 10 月 1 日之后,所有包装均须以打印形式在上面显示必要标识。
对于非医用装置,标识必须不小于 1 英寸x 2 英寸,清晰易读并且必须以大写字母至少 3 毫米高的粗体注明“本空气净化器符合联邦臭氧排放限制的要求。经 ARB 认证。”该标识应位于显眼处,如包装的顶面或侧面,但不得位于包装底部。
对于多功能装置,如内附空气净化器的可移动式空调,最适宜的标识用语应为:“本装置内的空气净化器符合联邦臭氧排放限制。经 ARB 认证。”
对于医用装置,标识必须符合联邦法律,包括联邦法规第 21 章801.415 款的规定。标签需同时注明:经ARB认证。
任何未经 ARB认证的非工业用途室内空气净化装置,如通过互联网或产品目录宣传或出售,则须在此等装置宣传或展示所在的主要网页、目录页和相关材料的显著位置,注明以下提示信息:“不满足加利福尼亚州要求,不可运输到加利福尼亚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