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RB适用于任何在美国加州制造、销售、供应、供销室内空气净化装置(包括医用和非医用装置)或将其引入加利福尼亚州市场,用于或计划用于住宅、公司、学校等使用空间的个人或企业。
室内空气净化装置是指什么
“室内空气净化装置”是一种耗能产品,用于减少密闭空间内的空气污染物浓度,包括但不限于过敏原、微生物(如细菌、真菌、病毒及其他微生物)、尘埃、颗粒、烟气、雾气、气体或蒸汽以及有味化学物质等。此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用于净化个人周围的空气(个人佩戴或携带的装置)、用于任何大小的房间、用于整个房子或建筑物,或用于汽车内的任何尺寸的便携装置,以及可安装于墙壁、天花板、柱子或其他室内表面的独立装置。可能包括:
1. 机械式空气净化器(例如仅带有摺叠式过滤器的净化器)
2. UV空气净化器
3. 负离子发生器
4. 静电除尘器
5. 光催化氧化空气净化器
6. 等离子束发生器
7. 电晕放电或紫外臭氧发生器
8. 采用其他技术的空气净化装置。
带有空气净化器或有空气净化功能的零件,但非以空气净化为主要功能的产品也视为室内空气净化装置(如含有空气净化功能的空调)。。
如何申请CARB EO号 (Executive Order Number)
申请流程分为测试、资料提交、审核三个阶段,具体如下图
产品测试
测试的项目根据空气净化装置的种类而有所不同。
a) 所有电子空气净化器(即静电除尘器 、负离子发生器、光催化氧化装置和所有其他不符合以下“仅机械过滤”定义的空气净化器)此标准包括电气安全要求。标准中的第 37 款中包含了必要的臭氧排放检测,其臭氧排放检测内容最近经 UL 更新并改放入第 40 款。
b) “仅机械过滤”这是一项不含臭氧排放检测的电气安全标准。“仅机械过滤”空气净化器仅通过物理障碍过滤去除空气中的污染物,而不借助电子技术,即强制使空气通过一个过滤介质。用于制造过滤介质的材料包括如活性炭、纸、泡棉、合成物、陶瓷或天然纤维等物质。
注:使用紫外灯的机械过滤装置不仅须满足标准507的电气安全要求,而且还须通过标准867的第 37 款(现在的第 40 款)的臭氧排放检测。
c) 多功能设备,是指在主要功能之外,还包含空气净化零件的装置,必须根据最适用其主要功能的 ANSI/UL 标准通过电气安全检测,并且如有必要,还须根据标准867的第 37 (40) 款,通过臭氧检测。例如,具有负离子空气净化功能的便携式空调将根据 ANSI/UL标准484(室内空调)接受电气安全检测,并根据标准867第 37 (40) 款进行臭氧排放检测。
标识要求
一、所有室内空气净化装置于在加州销售之前,需在产品包装上标识臭氧排放认证。“标识”是指产品包装上一个含有必要的认证声明的区域,声明清晰易读,与无关文字分开。它是包装上的印刷文字。2012 年 10 月 1 日之后,所有包装均须以打印形式在上面显示必要标识。
二、对于非医用装置,标识必须不小于 1 英寸x 2 英寸,清晰易读并且必须以大写字母至少 3 毫米高的粗体注明“本空气净化器符合联邦臭氧排放限制的要求。经 ARB 认证。”该标识应位于显眼处,如包装的顶面或侧面,但不得位于包装底部。
三、对于多功能装置,如内附空气净化器的可移动式空调,最适宜的标识用语应为:“本装置内的空气净化器符合联邦臭氧排放限制。经 ARB 认证。”
四、对于医用装置,标识必须符合联邦法律,包括联邦法规第 21 章801.415 款的规定。标签需同时注明:经ARB认证。
是否有安全认证和标记的要求?
是的。由检测实验室按照 ANSI/UL 标准 867 和 507 所授权的安全认证或列名标志必须标注在每一台经认证的空气净化器上。医用和非医用室内空气净化装置均须在装置上标识此信息。
何时会收到有关我的产品是否获得认证的通知?
在收到认证申请的 30 天内,CARB 会提供书面通知,说明您的认证申请是否已经得到受理。有的情况下,CARB 可能会在 30 天内同时完成申请受理审核和许可;这种情况下,制造商将只会收到一封信,通知申请材料完整并且装置已经通过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