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牌安全检测鉴定第三方机构
广告牌安全检测,随着户外广告设施使用的增长,设施结构本身长期受自然环境因素和外界有害介质侵蚀的影响,造成构件表面油漆的风化、构件的锈蚀、螺栓的松动及焊缝的开裂等现象,由于单位对受损构件未及时维护整改,在突发的大风(例如每年的台风)或长期反复风荷载作用下,造成结构坍塌破坏。
广告牌检测范围:
1、基础检测:
基础检测包括:广告牌钢柱表面油漆剥落与锈蚀情况,柱脚锚栓螺母、螺母与锚杆拧紧等情况,广告牌桁架杆件油漆剥落与锈蚀情况,广告牌的轴网尺寸,钢柱壁厚度等。
2、材料检测:
材料检测包括:混凝土柱强度检测和钢结构性能检测。
3、连接质量与性能检测:
广告牌连接质量与性能检测包括:焊接连接、焊钉连接、螺栓连接和高强螺栓连接等。
4、广告牌倾斜检测:
使用全站仪,按照变形测量中投点法的有关规定,测量广告牌钢柱顶部相对于底部的偏移值。
5、广告牌动力特性:
对广告牌进行动力测试,得到振动的频率、振幅等,分析广告牌与周边建筑之间的动力特性。
6、广告牌结构荷载试验:
对于大型复杂钢结构体系,可进行原位非破坏性实荷检验,直接检验结构性能。
一、广告牌安全检测鉴定项目实例分析:
该钢结构广告牌位于宝安高速公路出口处右侧200米,主体结构为钢结构,广告牌安为两面广告牌。为了解该广告牌目前的使用状况及是否满足安全性要求,受中共深圳市宝安区委宣传部委托,深圳市精恒工程检验有限公司依据《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148:2003等现行相关标准于2015年10月赴现场进行了检测,现根据现场检测和分析计算结果提出该广告牌的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
1 检测鉴定的内容、仪器及依据
2.1 检测鉴定内容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资料,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检测鉴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1) 对钢结构主要构件尺寸核查;(2) 钢结构外观变形、锈蚀情况检查;(3) 检查钢结构使用过程中的损伤情况;(4)检测钢结构焊缝的外观质量;(5) 柱脚锚栓检查;(6) 根据实际检测结果以及相关资料对结构进行整体验算,给出安全鉴定结论和使用建议。2.2 检测鉴定仪器 (1)焊缝检验尺(I型)(2)涂层测厚仪(MINIEST2100) (3) 磁粉探伤仪 (Y1-ACY0KE)(4)超声测厚仪MVX(5)手持式激光测距仪(PD30型)(6)游标卡尺(0.02mm)(7)钢卷尺(5m)(8)电子经纬仪(ET-02型)
二、单立柱广告牌安全检测鉴定:
单立柱广告牌一般分为两面牌及三面牌两种主要的牌面形式,其中的两面牌由2个基本平行的牌面组成,主要适合于单条道路的两侧,有的考虑到车辆行驶的视觉效果,部分两面牌的牌面设置成小幅度的角度。而三面牌主要用于道路交叉位置处。目前常单立柱广告牌单面牌面尺寸主要为18m×6m,也有5m×15m及7m×21m的牌面尺寸,在设计牌面尺寸时尚应考虑地方市容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如上海市规定牌面尺寸不得大于6m×18m。在进行户外广告牌抗风能力研究时,通常实测到的是风速,但在广告牌工程设计过程中要考虑的是广告牌在台风(强风)过程中承受的风压,在研究中需要把风速转换成风压。惠州广告牌安全检测鉴定报告局一般地,台风(强风)可根据作用形式分解成不随变化的平均风和随变化的脉动风两部分,它们对广告牌结构产生平均风荷载和脉动风荷载等,当然,广告牌承受的风荷载不仅与近地风的性质、风速、风向有关,也与广告牌的高度、形状和地表状况等相关。 广告牌在高度处的风荷载除与台风的风速密切相关外,与广告牌的风荷载体型系数和广告牌的迎风投影面积相关。其中,风荷载体型系数指风在广告牌表面引起的实际压力或吸力与来流风压的比值。
三、广告牌安全检测鉴定的注意事项:
钢结构广告牌普遍使用于车站、机场、高速公路等户外,根据其所处环境特,钢结构广告牌结构设计业有相应的改变,钢结构广告牌起到很好的宣传作用,下面就钢结构广告牌整理了一些知识,希望能够帮助更多读者认识钢结构广告牌的结构设计原理。
钢结构广告牌荷载结构设计剖析:
钢结构广告牌的基础工程设计须结合轴力、弯矩、扭矩等不同结构的作用,以广告牌的强度、刚度及地基的承载力和抗剪强度,严格按照标准执行,广告牌的基础构造有两种:
一、平衡重力式:即顶部荷载主要由大体积基础重力来平衡,混凝土用量也较多,但施工容易,节流钢材,适合在松软土质且有开阔的施工厂地时施工。
二、桩基式:以扩孔桩为主,基础可在施工场地受限的情况下采用,其优点是基础施工现场很小,混凝土用量仅为平衡重力式基础的三分之一左右,但施工难度略有增大。
要有效的控制钢结构广告牌的稳定性,采取合理优质的钢结构广告牌设计工程方案,从广告牌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这三方面加以控制和改进,从而广告牌的安全,减少广告牌对生命造成的潜在问题。
公司除办理广告牌安全检测鉴定报告外还承接各类房屋安全检测鉴定:
比如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根据房屋建筑的类型、设计使用年限和已使用等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定期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一)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商场、图书馆、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以及客运车站候车厅、机场候机厅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二)使用满30年的居住建筑应当进行首次安全评估,以后应当每10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三)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的,应当每2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四)建在河渠、山坡、软基、采空区等危险地段的房屋建筑,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五)梁、板、柱等结构构件和阳台、雨罩、空调外机支撑构件等外墙构件及地下室工程,使用满30年应当进行首次安全评估,以后应当每10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六)悬挑阳台、外窗、玻璃幕墙、外墙贴面砖石或抹灰、屋檐等,应当每10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第七条 房屋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有权人应当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一)出现开裂、变形等结构损伤的;
(二)出现地基不均匀沉降的;
(三)遭受地震、洪水、泥石流、风灾等自然灾害,可能导致结构损伤的;
(四)因火灾、爆炸、碰撞、振动等原因,可能导致结构损伤的;
(五)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六)进行结构改造或者改变使用用途可能影响房屋建筑安全的;
(七)毗邻的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
(八)经安全评估发现房屋建筑存在安全隐患需要进行安全鉴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