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市小微园办通知要求,为高质量打造升级版小微企业园,现将2024年第二批省级小微企业园认定和动态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01
申报条件
本次的申报对象为经政府统一规划,以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和成长壮大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为目的,由各类市场主体开发建设,集聚效应明显、产业定位明确、配套设施齐全、运营管理规范、公共服务设施健全、企业入园成本合理,具有准公共属性的小微企业综合发展平台。小微企业园分生产制造类和生产性服务类两个类别,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园是指以招引和培育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含服务型制造)为主的产业平台,生产性服务类小微企业园是指以招引和培育直接为生产制造提供各类生产性服务的小微企业为主的产业平台。
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相关建设规划,开发建设或改造提升主体明确,有明晰的四至边界和权属依据,有必要的公共配套设施;
2.有明确的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园区统一管理并提供公共服务,其中企业专职服务人员不少于3名;
3.利用存量土地改造的生产制造类园区占地面积须在20亩以上或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利用新增土地建设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园原则上不少于100亩或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生产性服务类小微企业园建筑面积须在1万平方米以上;园区亩均产出、亩均税收不低于政府确定标准或所在片区工业用地平均值。
4.有明确的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和企业入园条件,主导产业产值(营收)及入驻企业数占比需均超过50%,入驻小微企业数量占比70%以上,商贸流通、文化创意、教育培训、金融服务等与生产制造、科技研发相关企业使用园区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园区总建筑面积的10%,除园区生产必要配套服务外,不得招引入驻生活性服务业企业(以统计分类为准)。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园入驻的生产制造企业不少于10家,生产制造企业数量及产值占比均不低于60%;生产性服务类园区入驻的生产性服务企业不少于20家(主要为研发与设计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检验检测认证标准计量服务、生产性专业技术服务、货物运输及辅助服务、通用航空生产服务、信息传输服务、信息技术服务、节能服务、环境与污染治理服务、实物租赁服务等为生产制造提供直接服务的企业),且营收占比不低于60%。依托经市级主管部门认定的链主型企业或产业集群规划建设的产业园区,可适度降低认定条件并设置不超过3年的成长期,成长期满必须具备认定条件。
5.近一年内未发生较大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或较大影响的社会稳定及舆情事件,园区无明显消防和安全生产隐患。
02
有关要求
1.请需要动态调整(包括退出省级小微企业园、园区名称变更、运营主体变更等)的省级小微企业园及时与属地汇报联系,提交动态调整申请纸质材料,各属地要做好审核记录把关工作,经属地盖章同意后请园区将动态信息调整纸质材料于11月18日17:00前报送至区经科局产业培育中心俞家伟处。
2.请意向申报的小微企业园运营机构及时与属地平台、镇街报备申请联系,并在11月15日17:00前与区经科局联系人联系进行系统账号申请及信息录入,请意向申报的园区于11月18日17:00前将小微企业园审核认定表盖章后一式三份送至区经科局产业培育中心(地址:南苑街道河南埭路32号316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