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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转让香港金融公司牌照,必备哪些条件

更新:2024-12-23 10:10 发布者IP:14.154.52.54 浏览:0次
收购转让香港金融公司牌照,必备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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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转让香港金融公司牌照,必备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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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
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的规定和委托,办理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
进行自律管理收购转让香港金融公司牌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风险揭示
书向投资者进行特别提示:
(一)基金财产不进行托管;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存在关联关系;
(三)私募基金投资涉及关联交易;
(四)私募基金通过特殊目的载体投向投资标的;
(五)基金财产在境外进行投资;
(六)私募基金存在分级安排或者其他复杂结构,或者
涉及重大无先例事项;
(七)私募证券基金主要投向收益互换、场外期权等场
外衍生品标的,或者流动性较低的标的;华人民共和国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
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采取要求被投企业更新股东名20
册、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等合法合规方式进行
投资确权收购转让香港金融公司牌照,
第四十九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向自
然人募集资金的,应当对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建立健全回
访确认和投资冷静期机制,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进行
的,应当完善配套留痕安排



第八十一条 国家有关部门对下列私募基金管理人、私
募基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及其授权机构通过直接出资、委托出资或者
以注资企业方式出资设立的;
(二)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
企业出资设立的;
(三)金融机构出资设立的;
(四)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
金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信
息,向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基金业协会报送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和报送的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
公司、公司等金融机构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设区的
市级以上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受境外
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机构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
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不适用前款第(四)项规定
第十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
以所在机构的名义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不得在其他营利
性机构兼职,但对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业协会应当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信息保
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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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无法正常终止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收购转让香港金融公司牌照,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中止办理私募基
金管理人登记,并说明理由:
(一)拟登记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
伙人、主要出资人因违法违规被、检察、监察机关
立案调查,或者正在接受金融管理部门、自律组织的调查、
检查,尚未结案;
(二)拟登记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
伙人、主要出资人出现可能影响正常经营的重大、仲裁
等法律风险,或者可能影响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重大
内部,尚未消除或者解决;
(三)拟登记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
伙人、主要出资人、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现重大负面舆情,
尚未消除;
(四)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协会中止办理;
(五)提供有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14
的信息、材料,通过欺骗、贿赂或者以规避监管、自律管理
为目的与中介机构违规合作等不正当手段办理相关业务,相
关情况尚在核实;
(六)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
情形收购转让香港金融公司牌照,申请机构的 关联方从事、融资租赁、商业保理、 融资担保、互联网金融、典当等冲突业务的,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 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是否存在《登记指引 3 号》 第三条规定的协会加强核查的情形,如有涉及, 请说明具体情况,并提交相关部门的文书、文 件或公示信息等材料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向投资者全
面、充分解释基金合同有关条款,不得在基金合同签订前收
取投资者投资款项收购转让香港金融公司牌照,
基金业协会应当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填报或者报送的相
关信息、投资运作情况基金业协会应当制定和实施私募基金行业自律规则,检查私
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
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收购转让香港金融公司牌照,
第十七条 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两家以上私
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符合证监会和协会的规定,具备
充分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其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持续、10
合规、有效展业


第七十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下列情形的,基金业
协会可以暂停其私募基金备案,并向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报送相关信息: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控股股东、普通合伙人、实
际控制人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控股股东、普通合伙人、实
际控制人被金融监管部门给予,情节严重的;
(三)拒绝、阻碍监管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
权,情节严重的;
(四)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未按期整改且情节严重的;
(五)未按照规定报送信息,情节严重的;
(六)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委托或者变相委托
下列主体募集资金:
(一)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
(二)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
人、从业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私募基金销售机构;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收购转让香港金融公司牌照, 2.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如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
的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
(一)未以合法自有资金出资,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
等非自有资金出资,违规通过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方
式持有股权、财产份额,存在循环出资、交叉持股、结构复
杂等情形,隐瞒关联关系;
(二)治理结构不健全,运作不规范、不稳定,不具备
良好的财务状况,资产负债和杠杆比例不适当,不具有与私
募基金管理人经营状况相匹配的持续资本补充能力;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没有经营、
管理或者从事资产管理、投资、相关产业等相关经验,或者
相关经验不足 5 年;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
人在非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任职,或者最近 5 年从事过冲突
业务;
(五)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
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终止办理私募基
金管理人登记,退回登记材料并说明理由:
(一)主动申请撤回登记;
(二)依法解散、注销,依法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三)自协会退回之日起超过 6 个月未对登记材料进行
补正,或者未根据协会的反馈意见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修改;
(四)被中止办理超过 12 个月仍未恢复;
(五)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协会终止办理;
(六)提供有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信
息、材料,通过欺骗、贿赂或者以规避监管、自律管理为目
的与中介机构违规合作等不正当手段办理相关业务;
(七)拟登记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
伙人、主要出资人、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现重大经营风险;
(八)未经登记开展基金募集、投资管理等私募基金业
务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登记要
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清算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持有一
定份额比例的投资者可以建立专项机制或者委托律师事务
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核查私募基金资产情况,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
(二)制定、执行清算退出方案;
(三)清缴税款,清理债权、债务;
(四)管理、处置、分配剩余私募基金财产;
(五)依法履行解散、清算、破产等法定程序;
(六)代表私募基金进行解决;
(七)证监会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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