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公司股东有外资且涉及跨地区的 ISP 业务,以下是一些需要了解和注意的事项:
申请条件公司主体要求:经营者需为依法设立的公司35.
注册资金:经营全国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1000 万元人民币;经营地网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100 万元人民币.
外资占比及审批方式 :
若纯外资比例不超过 10%,可正常走外资审批。
若为港澳台资且不超 49%,正常走外资审批。
若纯外资比例超过 10% 或港澳台超过 49%,则需通过 vie (可变利益实体) 协议控股等方式申请。
专业人员与设施: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345.
信誉要求: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者在过去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记录。
基础资料:
《业务申请信息表》。
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彩色扫描件,经营范围需含 “经营电信业务” 等相关字样35.
法人身份证原件彩色扫描件,法人为外国人的需提供居住证、就业证、shebao证明、劳动合同、护照等 。
中外投资者的登记证明、主营业务介绍或基本履历信息 。
外方主要投资者许可证原件彩色扫描件及主营业务介绍,需提供外方最大投资者的股东信息。
3 名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原件彩色扫描件及近一个月的shebao证明彩色扫描件。
网站域名证书彩色扫描件,注册所有人必须为申请公司。
其他资料:
公司简介和职能简介,包括公司人员概况、主营业务介绍以及发展战略、盈利模式等。
股权结构图,需追溯到最终自然人或国有出资。
公司章程。
办公用房房屋的租赁协议及出租人的产权证。
已被授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相关页面彩色扫描件。
托管协议协议彩色扫描件和托管商 IDC 资质许可证书复印件 。
项目核准:向工信部(必要时会同发改委)递交项目申请,进行项目核准.
外商投资电信业务审定:所在地省级通信管理部门将材料报送工信部后,工信部会在规定时间内审查完毕,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
外商投资审批:凭《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向国务院或地方商委报送企业设立合同及章程,获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增值电信业务许可申请:再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至工信部办理跨地区 ISP 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