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合伙企业一般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基础材料: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需清算人签署,注明合伙企业的基本信息、申请注销的原因等.
营业执照正、副本: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需缴回原件.
决议与证明文件:
合伙企业解散的决议或决定:由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明确表示合伙企业解散的意愿和原因.
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若合伙企业是因破产或被法院判决解散的,需提交相应的裁定书.
被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文件:如果合伙企业存在被行政机关依法处理的情况,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若清算人是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需提交该证明文件.
清算报告:由全体合伙人签署,内容包括合伙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财产清单、债权债务处理情况、清算费用、剩余财产分配等,需详细记录清算过程和结果.
清税证明材料: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后,取得的清税证明。若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则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债权人公告样张: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清算组应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免费公示清算组信息,并于 60 日内通过该系统发布债权人公告,也可同时在报纸上发布公告,公告期为 45 个自然日.
批准文件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需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分支机构注销登记证明复印件:如果合伙企业有分支机构,且分支机构已先行注销的,需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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