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必须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
需具有至少 5 名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3 年以上的业务人员,其资格由业务人员原所在企业证明;或者取得外经贸部颁发的资格证书.
固定营业场所:要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自有房屋、场地须提供产权证明;租赁房屋、场地,须提供租赁契约.
必要营业设施:包括一定数量的电话、传真、计算机、短途运输工具、装卸设备、包装设备等.
在本地区进出口货物运量较大,货运代理行业具备进一步发展的条件和潜力,并且申报企业能够揽收到足够的货源.
基础业务: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500 万元人民币;经营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300 万元人民币;经营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或者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200 万元人民币。经营两项以上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其中最高一项的限额.
设立分支机构:每设立一个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分支机构,应当增加注册资本 50 万元.
如果企业申请的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经营范围中包括国际多式联运业务,除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从事相关业务 3 年以上;
具有相应的国内、外代理网络;
拥有在商务部登记备案的国际货运代理提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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