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时间
即日起至2024年11月30日。
二、申报条件
1.企业纳入统计部门2023年度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统计。
2.企业2023年度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值较前两年高值净增1亿元及以上(以统计部门数据为准)。
3.申报项目列入2023年度统计部门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库,在库投资不低于企业申报设备投资额。
4.经审计的2023年度生产性设备投资额达到500万元,按照高3%进行奖励,年度投资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高4%进行奖励。
5.申报主体为在规定期限内(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完成对太仓域内其他企业土地资产收购,且在收购土地上建设项目已竣工投产的新兴产业企业(“新兴产业”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为准)。
6.企业从完成土地收购之日起两年内取得施工许可证,经审计的建设项目亩均投资达到500万元/亩(不含税),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不含税,不含1000万元)。
7.建设项目投资包括土地、厂房、办公用房、配套生活用房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补贴面积以企业办理的土地证为准。
8.建设项目须纳入2021、2022、2023年度统计部门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且三年合计纳统投资额须不低于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审计金额。
9.建设项目相关审批及竣工验收证明材料齐全,项目实际完成投资、建设内容须达到项目备案证要求。
10.各区镇经济发展部门负责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初审; 市工信局负责审核各区镇上报的奖励申报材料,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委托第三方审计。
三、其他事项
(一)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报时限内完成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项目与各级奖励政策项目同类或重复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三)各镇区要对照申报要求,开展宣传、组织项目申报。(四)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构的作用,加强对项目申报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确保项目申报的公正性和操作过程规范化。对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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