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普通地下室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人对使用用途、范围和期限的说明。
(二)产权登记证明或者所有权人共同决定使用普通地下室的证明。
(三)按规划用途使用的,提交规划文件;规划用途不明确的,提交规划部门对使用用途确认的文件;改变规划用途的,提交规划部门变更规划文件。
(四)卫生主管部门检查合格证明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通风系统和空调系统卫生检测合格证明。(五)依法须经消防安全检查方可投入使用、营业的,提交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六)进行结构改造的,提交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报告。
(七)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以上文件由于版本不同,内容都大同小异。
产权人、管理单位或转租人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北京市普通地下室使用(出租)登记备案表一式两份;
2 、房屋所有权证;
3 、出租(转租)的普通地下室租赁合同;
4 、当事人的合法证件:法人单位使用(租赁)的,应当提交法人资格证明,企业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件;非法人单位使用(租赁)的,应当提交其上级法人单位批准的材料,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件;外国(地区)企业、组织常驻代表机构使用(租赁)的,应当提交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件;个人 使用(租赁) 的,应当提交身份证件 (境外人员须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留证);
5、使用(租赁)已抵押的普通地下室,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证明;转租普通地下室的,应当提交普通地下室所有权人同意的证明;
6、普通地下室用于商业、文化娱乐业、旅店业和居住场所使用(出租)的,需提交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合格的证明和卫生主管部门检查合格的证明;
7、使用普通地下室,提交已建立防火、防汛、治安、卫生责任制度的证明文件;租赁普通地下室,提交租赁双方签订的防火、防汛、治安、卫生安全使用责任书;
普通地下室登记备案程序如下:
(一)产权人、管理单位或转租人持下列材料到普通地下室所在地的区县建委(房管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1 、北京市普通地下室使用(出租)登记备案表一式两份 ;
2 、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3 、普通地下室从事商业、文化娱乐业、旅店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居住场所的,提交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合格的证明和卫生主管部门检查合格的证明;
4 、出租(转租)普通地下室的,提交租赁合同;
5、转租普通地下室的,提交普通地下室所有权人同意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