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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章 总 则
条 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
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
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
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私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
定本办法香港金融牌照149号收购,投资者应当以真
实身份和自有资金购买私募基金,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16
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进行投资香港金融牌照149号收购,
第四十二条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基金;
(四)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基金、年金基金等
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五)合格境外投资者;
(六)资金或者符合条件的资金参与设立的基
金;
(七)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履行登记手续出具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等文件,应当恪尽
职守、勤勉尽责,审慎履行核查和验证义务,保证其出具文向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相关单位征询意见、公
开问询等方式对登记信息、材料进行核查;对存在复杂、新
型或者涉及政策、规则理解和适用等重大疑难问题的,协会
可以采取商请有关部门指导、组织专家会商等方式进行研判分级私募基金的同级份额享有同等权
益,承担同等风险,私募基金产生投资收益或者出现投资亏
损时,全体投资者均应当享有收益或者承担亏损
第十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使用自有资金投资其所管
理的或者关联方所管理的私募基金,应当与其他投资者所持
的同等份额享有同等权益、承担同等风险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合理区分各私募基金管理人
的业务范围,并就业务风险隔离、避免同业化竞争、关联交
易管理和防范利益冲突等内控制度作出合理有效安排
第八章 行业自律- 34 -
第六十八条 基金业协会应当建立私募基金登记备案
管理及从业人员管理系统,公开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具体标
准、流程、结果,公示从业人员诚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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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按照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下列信息:
(一)私募基金资产净值、份额变动、申购赎回情况以- 31 -
及投资者权益;
(二)私募基金投资运作情况;
(三)私募基金底层资产情况,通过公募证券投资基金
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或者其他私募基金投资的,应当穿透披
露最终底层资产;
(四)私募基金财务状况;
(五)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六)私募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业绩报酬的提
取频次;
(七)关联交易及其他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
(八)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可能影响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其他信息香港金融牌照149号收购,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确保在登记备案电子系统中填报
的邮寄地址、传真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和
送达地址真实、有效和及时更新,并承担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协会按照上述联系方式无法取得有效联系的相应后
果香港金融牌照149号收购,
第八十一条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
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
条和第六条规定
第二十八条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将主要基金财产
投资于未上市公司股权、不动产项目公司股权、上市公司非
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合伙企业份额、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份额以及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标的的私募基金香港金融牌照149号收购,
基金业协会应当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填报或者报送的相
关信息、投资运作情况基金业协会应当制定和实施私募基金行业自律规则,检查私
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
业人员的执业行为香港金融牌照149号收购,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完善防火墙等隔离机制,有效隔离
自有资金投资与私募基金业务,与从事冲突业务的关联方采
取办公场所、人员、财务、业务等方面的隔离措施,切实防
范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第六十九条 基金业协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
监测监控、自律检查,发现存在重大风险或者违规事项的,
应当及时报告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
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负责募集的私募基
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投资者是否
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香港金融牌照149号收购,
四、根据《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
管理未备案的私募基金
第八十一条 国家有关部门对下列私募基金管理人、私
募基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及其授权机构通过直接出资、委托出资或者
以注资企业方式出资设立的;
(二)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
企业出资设立的;
(三)金融机构出资设立的;
(四)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关联方
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前款所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