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批:2024年11月22日前。
2.第二批:暂定2025年1月5前。
企业实地经营在拱墅区辖区,且主营业收入达到以下行业规模的企业:
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批发业;
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的零售业;
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以上的住宿餐饮业。
1. 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2. 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
3.打印税务网上申报系统下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打印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查询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整屏截图(带查询页面的完整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4.带经纬度坐标的实地办公照片。
5.零售企业需要门店照片,汽车4S店需要门店照片和店内照片。
6.网上销售企业需要提供网店照片和后台系统照片(后台系统名称要和入库企业名称一致)。
7.企业说明(加盖单位公章):根据统计部门审核材料要求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