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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更新时间:2009-06-14 09:00:00 信息编号:9413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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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de for desing for fixed fire monitor extinguishing systems

 2003-04-15发布 2003-08-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ng for fixed fire monitor extinguishing systems

gb 503382003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2 0 0 3 年8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140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38—2003,自2003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1、4.1.6、4.2.1、4.2.2、4.2.4、4.2.5、4.3.1(1)(2)(4)、4.3.3、4.3.4、4.3.6、4.4.1(1)(2)(4)、4.4.3、4.4.4(1)(2)(3)、4.4.6、4.5.1、4.5.4、5.1.1、5.1.3、5.3.1、5.4.1、5.4.4、5.6.1、5.6.2、5.7.1、5.7.3、6.1.4、6.2.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四月十五日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标[1997]108号文《关于印发一九九七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要求,由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交通部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中石化上海金山石油化工设计院等单位共同编制。
本规范的编制,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在总结我国消防炮灭火系统科研、工程应用现状及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广泛征求国内有关科研、设计、产品生产、消防监督、工程施工单位等部门的意见,同时参考美国、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相关标准条文,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是用于保护面积较大、火灾危险性较高而且价值较昂贵的重点工程的群组设备等要害场所,能及时、有效地扑灭较大规模的区域性火灾的灭火威力较大的固定灭火设备,在消防工程设计上有其特殊要求。
本规范共分六章,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系统选择、系统设计、系统组件、电气等。
经授权负责本规范具体解释的单位是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全国各地区、各行业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若遇到问题,可直接与设在该研究所的《规范》管理组联系。鉴于本规范在我国系首次制订,希望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若发现本规范及条文说明中有需要修改之处,请将修改建议和有关参考资料直接函寄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科技处或《规范》管理组(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民京路918号,邮编:200438,电话:021-65234584,021-65230430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参编单位: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
交通部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
中石化上海金山石油化工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闵永林 唐祝华 朱力平 王永福 沈纹 李建中 陆菊红 朱立强
林南光 邵海龙 潘左阳


 

前 言
1 总 则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3 系 统 选 择
4 系 统 设 计
4.1 一 般 规 定
4.2 消防炮布置
4.3 水 炮 系 统
4.4 泡沫炮系统
4.5 干粉炮系统
4.6 水 力 计 算
5 系 统 组 件
5.1 一 般 规 定
5.2 消 防 炮
5.3 泡沫比例混合装置与泡沫液罐
5.4 干粉罐与氮气瓶
5.5 消防泵组与消防泵站
5.6 阀门和管道
5.7 消 防 炮 塔。
5.8 动 力 源
6 电 气
6.1 一 般 规 定
6.2 控 制
6.3 消防控制室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总 则

1.0.1 为了合理地设计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减少火灾损失,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设置的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设计。
1.0.3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密切结合保护对象的功能和火灾特点,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方便。
1.0.4 当设置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工程改变其使用性质时,应校核原设置系统的适用性。当不适用时,应重新设计。
1.0.5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 fixed fire monitor extinguishing systems
由固定消防炮和相应配置的系统组件组成的固定灭火系统。
消防炮系统按喷射介质可分为水炮系统、泡沫炮系统和干粉炮系统。
2.1.2 水炮系统 water monitor extinguishing systems
喷射水灭火剂的固定消防炮系统,主要由水源、消防泵组、管道、阀门、水炮、动力源和控制装置等组成。
2.1.3 泡沫炮系统 foam monitor extinguishing systems
喷射泡沫灭火剂的固定消防炮系统,主要由水源、泡沫液罐、消防泵组、泡沫比例混合装置、管道、阀门、泡沫炮、动力源和控制装置等组成。
2.1.4 干粉炮系统 powder monitor extinguishing systems
喷射干粉灭火剂的固定消防炮系统,主要由干粉罐、氮气瓶组、管道、阀门、干粉炮、动力源和控制装置等组成。
2.1.5 远控消防炮系统(简称远控炮系统) remote-controlled fire monitor extinguishing systems(abbreviation:remote-controlled monitor svstems)
可远距离控制消防炮的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
2.1.6 手动消防炮灭火系统(简称手动炮系系统)manual-controlled fire monitor estinguishing systems(abbreviation:manual-controlled monitor systems)
只能在现场手动操作消防炮的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
2.1.7 灭火面积 extinguishing area
一次火灾中用固定消防炮灭火保护的计算面积。
2.1.8 冷却面积 cooling area
一次火灾中用固定消防炮冷却保护的计算面积。
2.1.9 消防炮塔 fire monitor tower
用于高位安装固定消防炮的装置。
2.2 符 号
——系统供水设计总流量(l/s);
——泡沫炮的设计流量(l/s);
——水炮的设计流量(l/s);
——保护水幕喷头的设计流量(l/s);
——泡沫炮的额定流量(l/s);
——水炮的额定流量(l/s);
——消防水泵供水压力(mpa);
——泡沫(水)炮的额定工作压力(mpa);
——泡沫(水)炮的设计工作压力(mpa);
——单位管长沿程水头损失(mpa/m);
——沿程水头损失(mpa);
——局部水头损失(mpa);
——水泵出口至最不利点消防炮进口供水或供泡沫混合液管道水头总损失(mpa);
——水炮的设计射程(m);
——水炮在额定工作压力时的射程(m);
——泡沫炮的设计射程(m);
——泡沫炮在额定工作压力时的射程(m);
——最低引水位至最高位消防炮进口的垂直高度(m);
——最大油舱的宽度(m);
——冷却面积(m2);
——最大油舱的纵向长度(m);
——计算管道长度(m):
——管道内径(m);
——最大油舱的面积(m2);

——系统中需要同时开启的泡沫炮的数量(门);
——系统中需要同时开启的水炮的数量(门);
——系统中需要同时开启的保护水幕喷头的数量(只)
——局部阻力系数;
——设计流速(m/s)


3 系 统 选 择

3.0.1 系统选用的灭火剂应和保护对象相适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炮系统适用于甲、乙、丙类液体、固体可燃物火灾场所;
2 干粉炮系统适用于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可燃气体火灾场所;
3 水炮系统适于一般固体可燃物火灾场所;
4 水炮系统和泡沫炮系统不得用于扑救遇水发生化学反应而引起燃烧、爆炸等物质的火灾。
3.0.2 设置在下列场所的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宜选用远控炮系统:
1 有爆炸危险性的场所;
2 有大量有毒气体产生的场所;
3 燃烧猛烈,产生强烈辐射热的场所;
4 火灾蔓延面积较大,且损失严重的场所;
5 高度超过8m,且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室内场所;
6 发生火灾时,灭火人员难以及时接近或撤离固定消防炮位的场所。


4 系 统 设 计

4.1 一 般 规 定

4.1.1 供水管道应与生产、生活用水管道分开。
4.1.2 供水管道不宜与泡沫混合液的供给管道合用。寒冷地区的湿式供水管道应设防冻保护措施,干式管道应设排除管道内积水和空气的设施。管道设计应满足设计流量、压力和启动至喷射的时间等要求。
4.1.3 消防水源的容量不应小于规定灭火时间和冷却时间内需要同时使用水炮、泡沫炮、保护水幕喷头等用水量及供水管网内充水量之和。该容量可减去规定灭火时间和冷却时间内可补充的水量。
4.1.4 消防水泵的供水压力应能满足系统中水炮、泡沫炮喷射压力的要求。
4.1.5 灭火剂及加压气体的补给时间均不宜大于48h。
4.1.6 水炮系统和泡沫炮系统从启动至炮口喷射水或泡沫的时间不应大于5min,干粉炮系统从启动至炮口喷射干粉的时间不应大于2min。

4.2 消防炮布置

4.2.1 室内消防炮的布置数量不应少于两门,其布置高度应保证消防炮的射流不受上部建筑构件的影响,并应能使两门水炮的水射流同时到达被保护区域的任一部位。
室内系统应采用湿式给水系统,消防炮位处应设置消防水泵启动按钮。
设置消防炮平台时,其结构强度应能满足消防炮喷射反力的要求,结构设计应能满足消防炮正常使用的要求。
4.2.2 室外消防炮的布置应能使消防炮的射流完全覆盖被保护场所及被保护物,且应满足灭火强度及冷却强度的要求。
1 消防炮应设置在被保护场所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方向;
2 当灭火对象高度较高、面积较大时,或在消防炮的射流受到较高大障碍物的阻挡时,应设置消防炮塔。
4.2.3 消防炮宜布置在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防护堤外,当不能满足4.2.2条的规定时,可布置在防护堤内,此时应对远控消防炮和消防炮塔采取有效的防爆和隔热保护措施。

4.2.4 液化石油气、天然气装卸码头和甲、乙、丙类液体、油品装卸码头的消防炮的布

置数量不应少于两门,泡沫炮的射程应满足覆盖设计船型的油气舱范围,水炮的射程应满足覆盖设计船型的全船范围。
4.2.5 消防炮塔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烃储罐区和石化生产装置的消防炮塔高度的确定应使消防炮对被保护对象实施有效保护;
2 甲、乙、丙类液体、油品、液化石油气、天然气装卸码头的消防炮塔高度应使消防炮的俯仰回转中心高度不低于在设计潮位和船舶空载时的甲板高度;消防炮水平回转中心与码头前沿的距离不应小于2.5m;
3 消防炮塔的周围应留有供设备维修用的通道。

4.3 水 炮 系 统

4.3.1 水炮的设计射程和设计流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炮的设计射程成符合消防炮布置的要求。室内布置的水炮的射程应按产品射程的指标值计算,室外布置的水炮的射程应按产品射程指标值的90%计算。
2 当水炮的设计工作压力与产品额定工作压力不同时,应在产品规定的工作压力范围内选用。
3 水炮的设计射程可按下式确定:
        (4.3.1-1)
式中 ——水炮的设计射程(m);
——水炮在额定工作压力时的射程(m);
——水炮的设计工作压力(mpa);
——水炮的额定工作压力(mpa)。
4 当上述计算的水炮设计射程不能满足消防炮布置的要求时,应调整原设定的水炮数量、布置位置或规格型号,直至达到要求。
5 水炮的设计流量可按下式确定:
       (4.3.1-2)
式中 ——水炮的设计流量(l/s);
——水炮的额定流量(l/s)。
4.3.2 室外配置的水炮其额定流量不宜小于30l/s。
4.3.3 水炮系统灭火及冷却用水的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扑救室内火灾的灭火用水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0h;
2 扑救室外火灾的灭火用水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2.0h;
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烃储罐、石化生产装置和甲、乙、丙类液体、油品码头等冷却用水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4.3.4 水炮系统灭火及冷却用水的供给强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扑救室内一般固体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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