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发挥商标制度作用,近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商标法修正案,该修正案将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新商标法呈现六大亮点。
增加商标审查时限规定。据了解,此次商标法修改增加了商标审查时限的规定:商标局初步审查时限为9个月,对异议申请调查核实的时限为12个月。
完善商标注册异议制度。新商标法规定商标局对异议进行审查后直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对商标局认为异议不成立、准予注册的,异议人可以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商标局认为异议成立、不予注册的,被异议人可以申请复审,从而简化了商标异议程序。
回归商标保护制度本色。新商标法明确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商标法有关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只有当事人在商标案件中提出保护其驰名商标的申请后,才可以适用相应的规定。同时,新商标法规定禁止以“驰名商标”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及其他商业活动,避免误导消费者,从而矫正了实践中将驰名商标作为一种荣誉称号的错误认识。
提高商标侵权赔偿额度。新商标法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的1到3倍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同时,新商标法还将在上述三种依据都无法查清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酌情决定的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
严格禁止抢注他人商标。新商标法规定,禁止与商标在先使用人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的人抢注该商标。这将极大地杜绝现实中企业或者个人利用与商标在先使用人的特定关系而恶意抢注该商标的现象,更好地保护在先商标权人的利益。
切实规范商标代理机构。新商标法切实规范商标代理机构,明确列出了商标代理机构被严格禁止的行为,对于违法商标代理机构,除了警告、罚款等原有的行政处罚手段之外,还将被工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
新商标法切合实际需要,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上作出修改和完善,将促使我国商标注册、管理和保护工作与国际规则快速接轨,进一步推动我国商标事业的蓬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