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邦咨询公司团队主要来自于高校、主流基金管理机构、知名律所及会计师事务所,泰邦咨询的服务对象包括/国有及市场化投资基金、基金小镇、私募管理机构、QDLP/QFLP申请、创业公司、小微型机构等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私募基金财产
不属于其清算财产香港金融牌照149号转让收购
第七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服务机构及
其人员为私募基金业务活动提供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情
节严重的,协会采取不再接受该机构、人员出具的文件的自
律管理措施,并在予以公示:
(一)出具有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相
关文件;
(二)通过承诺等不正当手段承揽私募基金服务业
务;
(三)通过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协
助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理登记备案业务;37
(四)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香港金融牌照149号转让收购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募
集资金,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和基金业协
会的规定
拟登记机构提交的登记信
息、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根据协会的要求及
时补正,或者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修改投资前履行基金合同约定的决策
程序,投资后应当及时向投资者和私募基金托管人完整、真
实、准确提供相关信息,并按照规定报送
第十三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管理原则,
依法从事以下业务:
(一)非公开募集资金并进行投资管理;
(二)为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普通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
者委派代表、高级管理人员、投资管理人员最近五年不存在
《私募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四)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
人,不得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
通合伙人或者主要出资人:(四)因本办法第七十七条所列情形被注销登记的私募8
基金管理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自被
注销登记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存在重大经营风险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六)从事的业务与私募基金管理存在利益冲突;
(七)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尚未修复;
(八)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
情形- 37 -
第七十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
基金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违
反《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条例》的,依法应予
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者不能准确认识私募基金风险的表述;
(五)直接或者间接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包括投
资本金不受损失、固定比例损失或者承诺收益等情形;
(六)宣传推介材料有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七)以登记备案、金融机构托管、出资、第三方
回购担保等名义进行误导性宣传推介;
(八)使用私募基金财产支付资金募集过程中的费用;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香港金融牌照149号转让收购
拟登记机构对登记信息、材料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修改的时间和协会采取前述方式核查、研判的时间,不计入
办理时限香港金融牌照149号转让收购1.申请机构应当按照《登记备案办法》第二十 二条款第六项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 引第 2 号》(以下简称《登记指引 2 号》)第 十八条规定,披露分支机构、子公司以及其他 关联方的登记信息、业务开展情况等基本 信息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指将主要基金财产投资于股票、存
托凭证、债券、其他证券、期货和衍生品、证券投资基金份
额以及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标的的私募基金香港金融牌照149号转让收购
第七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 35 -
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香港金融牌照149号转让收购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
代表:
(一)因犯有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
(二)最近 3 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管理部门处
以;
(三)被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执行期尚未届
满;
(四)最近 3 年被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
协会采取纪律处分措施,情节严重;
(五)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
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5 年;
(六)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期货公司等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工作人员,自9
被开除之日起未逾 5 年;
(七)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
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等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咨询从
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之日起未逾 5 年;
(八)因违反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职业道德或者存在
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引发社会重大质疑或者产生严重社会负
面影响且尚未消除;对所任职企业的重大违规行为或者重大
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未逾 3 年;
(九)因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款第六项、第八项所列
情形被终止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普通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
代表、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自该机构
被终止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之日起未逾 3 年;
(十)因本办法第七十七条所列情形被注销登记的私募
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法定代
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
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自该私募基金管理人被注销登记之日
起未逾 3 年;
(十一)所负债务数额较大且到期未清偿,或者被列为
严重失信人或者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
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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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五条 创业投资基金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一)符合《私募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二)基金存续期限在 5 年以上;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投资者转让私募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
且受让后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香港金融牌照149号转让收购
私募基金管理人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
具有符合要求的投资管理业绩
第八十一条 国家有关部门对下列私募基金管理人、私
募基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及其授权机构通过直接出资、委托出资或者
以注资企业方式出资设立的;
(二)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
企业出资设立的;
(三)金融机构出资设立的;
(四)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利益冲突
识别、防范和处理制度,明确利益冲突的审查机制、处理原
则和方法,避免因利益冲突处理不当出现利益输送或者谋取
不正当利益的行为